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2)
2017-09-20 02:35
导读:借:在建工程 214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外部无偿捐赠,也应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214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外部无偿捐赠,也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综上所述,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内部,尚未流出企业,所有权尚未改变,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外部,已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已改变,则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而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或外部,均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中所指的“内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已流出本企业;“外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尚未流出本企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