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和治理对策
2017-09-22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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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
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探讨在我国已进行了多年,国家也对《会计法》作了及时修订与完善,以期改善会计造假现状,但效果并不明显,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仍具有普遍性,会计造假在金额、参与主体等方面日益严重,会计信息的失真已到了愈演愈烈不可不治的地步。造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会计法》本身的不完善。首先,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并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成本风险,其作用绝不是行政责任所能代替的。况且,《会计法》规定对个人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是5万元,对单位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是10万元,这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的造假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其次,对单位负责人的具体法律责任的安排与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定位明显存在不协调。如《会计法》只有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而其他条款的责任人均未专指单位负责人。再次,新《会计法》在政府会计监管上缺乏风险责任机制,对监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如对监督不力或监督效力低下应承担什么责任,《会计法》中并未涉及。这种对有风险责任的会计行为实行无风险监管,使监管很难到位。
(二)企业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都是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如经营者的目标是在尽可能避免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报酬、更多的休闲。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经营者往往会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理论上说,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因为他们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职能。但是,受个人、部门或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这种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要,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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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根本缺陷。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对企业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而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界。会计人员的衣、食、住、行、用等均依赖所在单位,因此,很难坚持原则,代表国家利益履行对企业的监督职能。
(四)会计人员的行为动机不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每个会计人员都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尽可能高的工资、奖金和更多的福利待遇,而这一切均来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的重视程度。会计人员对地位和名利的向往,只有借助于管理当局才能实现,这就需要与管理当局保持融洽的关系。因为每个人的成绩首先要得到上级的肯定,然后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鉴于此,会计人员一般都会倾向于听任管理当局的指使,向外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五)执法的力度不够。每年一次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企业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现象却仍然存在。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部门对查出的违法乱纪问题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使违法乱纪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从虚报假报数据中得到好处,遵纪守法者反而认为自己吃了亏。
(六)缺乏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监督机关,又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但对企业的监管仍不尽人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削弱了国家监督力度;注册会计师素质良莠不齐,总体水平偏低,影响了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许多事务所为扩大业务规模而对客户作出不正当承诺,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