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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研究(2)

2017-09-25 04:02
导读:1.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1.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100000贷:管理费用100000

假定该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处理为:

1.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本年应交税金: 借: 所得税276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 本年利润2763000 贷:所得税2763000

若公司采用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他事项不变,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 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 27300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730000 贷:所得税2730000

如2006年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的利润总额。但因为公司在进行2005年纳税申报时已将该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06年该减值准备转回时可不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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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2607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607000 贷:所得税2607000

若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因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 计算本年应交税金:借:所得税 264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递延税款33000

4.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2640000 贷:所得税 2640000

此外,二者的差异还体现在:(1)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2)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税法规定,企业在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3)发出或领用存货的计价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综上所述,存货作为一种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重要资产,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对存货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并披露相关信息,对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新准则进行准确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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