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
2017-09-25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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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为旧投资准则),以更好地规范我国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与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则与旧投资准则相比,在核算内容、投资成本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内容上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出某种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或为了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以谋求长远利益。在新、旧会计准则中,均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程度,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4种类型。但这4种类型的具体核算内容有所差别,相应的核算方法也有所变化,其对比参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①、②、③类的核算内容是相同的,但第④类不同。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第④类核算内容不包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因为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类权益性投资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上的变化 (一)旧投资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在旧投资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以下情形分别规定如下: 1.对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对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并加上应确认的收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对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均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旧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当时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缘故。 (二)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情形进行了更深入的划分,并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作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3.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一般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时,应以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但是,若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新会计准则在确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时,先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到我国国情所做出的明智选择。因为,我国很多企业合并常常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之间,即关联方之间。在合并时常常采用类似股权联合或直接划拨的方式,合并对价不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难以做到公允。对这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了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企业合并来操纵其资产价值与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要求以合并中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能更好地体现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而又合理可靠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