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2)
2017-09-25 03:42
导读:三、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方法上的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与旧投资准则相比,成本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上(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方法上的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与旧投资准则相比,成本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上(参见表1)。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的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与2003年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相一致;同时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之外,不再适用成本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变化 在权益法适用范围上,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了,即权益法仅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参见表1)。在权益法核算上,新会计准则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加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性,取消了旧投资准则要求进行的股权投资差额核算,但又增加了下列几项调整内容: 1.要求取得投资时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部分差额产生于被投资单位存在商誉或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但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这部分差额产生于投资时对方的让步。调整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2.要求在期末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财务报表调整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还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3.要求投资企业对超额投资亏损加以充分确认。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超额亏损时,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最后,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若按上述顺序处理后仍存在剩余的亏损分担额,将不予确认入账。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投资企业首先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再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要求处置时结转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置时还应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资本公积结转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上的变化 在旧投资准则中,只有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或其他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成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相反,只有当投资企业减少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或其他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成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而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将存在着4种不同情形。它们分别是: 1.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2.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3.由于处置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转变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4.由于处置投资等原因,使投资企业从原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变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