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单位会计信息虚假的原因及对策
2017-09-2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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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单位存在信息虚假
公有单位存在信息虚假由来已久,对此,有人曾从利益驱动、监督机制弱化、风气不正等方面做过一些,笔者认为,公有单位会计信息虚假之所以成为顽疾,较之非公有单位确实有更多深层次原因,因此,必须从根源上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公有单位会计信息虚假的原因
(一)会计的第一服务对象错位
会计作为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的一项特殊管理活动,有多方面的服务对象,但按其与会计主体的密切程度,它的第一服务对象应是公有单位的所有者或投资者。会计应对公有单位的资产运作提供真实信息,并在确保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维护所有者应享有的利益。然而,公有单位的所有者和投资者大都处于业务活动之外,资产运作是通过经营者(对企业单位而言)或直接管理者(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的活动来实现的。在我国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体制改革尚待深化、有效的监控机制还未形成的条件下,要确立会计的第一服务对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所有者(或投资者,下同)与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下同)所处地位不同,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取向的选择上,往往存在着差异。一般情况下,所有者更注重业务经营的可持续,希望通过稳健经营获得更多的长远利益;而经营者因实行任期制,总希望自己少担风险而力求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多的现实利益。当这种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最终不能协调时,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忠诚”度势必大打折扣。大量事实表明,他们中确有不少人视公有单位“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可乘之机,为谋求单边利益或少数人的私利,纵容不正当财务行为大行其道,甚至实施恶意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活动完全被经营者所操纵,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某些经营者透支单边利益和攫取私利的工具。如此,又怎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单位的财会人员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物色。虽然预算管理单位所确定的财务负责人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财会人员的物质利益始终与主体单位捆在一起,这一点与非预算管理单位并无本质区别。我国现行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它使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与其财务人员有着“共谋”的动机和条件。一方面,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实施暗箱操作,在财务上拥有充分的甚至绝对的支配权,他们在选择财务人员尤其是财务负责人时,必然把“最听话”作为用人标准;另一方面,财会人员因自身利益系于主体单位,并直接受控于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使他们也不得不听命于提携者。由于双重因素效应,现在一些公有单位的会计事实上已异化为纯粹的“老板会计”或“长官会计”。一般而言,各单位财会人员尤其是财务负责人,对经营管理的当权者拍板的各项重大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廉洁自律,比一般人更具有发言权。然而,从揭露出来的大量经济案件来看,更多的却不是知情的财务人员披露的,反倒是单位的负责人出了经济问题,导致该单位的财务主管甚至连一般会计人员也涉嫌受审。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会计管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已使会计越来越难以履行其监督的职能,在会计事务的处理上越来越难以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低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活动,它不能直接接受社会的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单位的会计账目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非常突出。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几乎都处于半封闭(对上)和全封闭(对单位职工和公众)状态。形成这样一种局面,除了会计活动有其自身职业特点外,主要的外在原因有:①能理解会计信息的人有限,整个社会对会计活动关心程度低;②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一大二公”的企业制度,众多公有单位的财产资金不是直接来源于社会,个人也不是单位的直接所有者,公众不会主动去关心单位的会计成果,更不会花时间去考察会计资料的可信度;③现行财务制度虽有账目公开、民主理财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公有单位是否照章执行,并未作为日常监督所强调的,事实上也很少有单位坚持去做。尤其是我国公有单位会计活动的服务对象不是单位一般职工,而主要是满足政府管理部门和单位“当家人”的需要,这就使会计信息透明度大大降低。公有单位会计活动对上不对下,对官不对民,在群众监督缺位的真空中进行,客观上为某些人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以及在会计信息上作假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