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7-09-26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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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上市银
[摘要]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存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能保证上市银行真实地反映其会计信息及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不统一等。因此应采取加强会计制度特别是银行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加强中介机构对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评价,健全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完善上市银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措施,以确保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 一、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国内上市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已形成了初步的规范框架,基本做到了信息披露真实、有效。但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看,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当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尚不能完全保证上市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2000年以来,随着银行上市步伐的加速,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继发布并实施了一系列规范金融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会计制度和规则。客观地讲,这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实施,提高了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惯例的差距,但存在需认真对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行的会计制度不能准确反映比一般工商企业复杂的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以外的风险及风险准备。按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在信用证方面的风险、表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抵押品方面的风险、银行金融机构相互拆借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方面的风险等,难以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反映和披露。同时,目前银行对这些方面的风险所计提的准备也很不充分。第二,上市银行双重审计问题。2000年11月14日,证监会首次发布了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即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接受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双重审计。双重审计制度的实施,不但有利于促进上市银行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的接轨,也有助于国外投资者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便于商业银行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但由于采用的会计标准不尽相同,上市银行境内外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容易使投资者在判断标准上产生混乱,以致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另外,与其它上市公司相比,双重审计制度也增加了上市银行的负担。 2.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不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具有的权利,而是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这主要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做法,故意夸大和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 3.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统一。由于当前有关银行业务的新制度出台较多,银行在消化政策时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在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滞后。如2001年年度报告中,有的银行在境内外审计差异调节表中表述国内会计准则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对逾期拆放金融性公司债权不计提准备金或对拆放同业及金融性公司的准备金计提纳入贷款呆账准备中核算,对应收利息提取坏账准备等等,都不符合现行制度规定。另外,各银行对披露的一些银行业指标的含义和口径均未作具体说明,使投资者无法理解。 4.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商业秘密和金融安全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银行应进行全面、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我国上市银行的行业信息披露基本上是借鉴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体系,从而存在一定的不足。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侧重于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它应有别于中央银行侧重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安全所要求的信息采集。中央银行提取的监管信息中,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到上市银行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从维护上市银行和国家利益出发,它是不适合向市场作公开披露的。例如,中长期贷款比例、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