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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入手,着重分析公允价值的应用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符合我国发展需要。
关键词: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一、公允价值的基础理论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对于公允价值,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98段指出:“在公允价值定义中隐含着一项假定,即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会大幅度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在强制性交易、非自愿清算或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IASC,1999)。”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2月颁布的第7号概念公告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当前的非强迫交易或非清算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FASB2000)。”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比以上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本文认为这个定义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符合我国发展需要。
(二)目前我国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在新准则中部分地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是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中也强调,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目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另外,在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中,也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的利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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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可能产生下列影响:第一,原先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的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这必将引导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第二,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尤其在新会计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标准之一。既然选择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强劲的今天,势必大大提高的净资产,也会提高当期的净利润,那么是不是拥有投资性房地产就会不加思考地优先选择公允价值来计价呢?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是否会优先选择公允价值计价问题分析
对于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做选择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新准则给了选择的空间,但是并不见得所有的公司都会青睐公允价值。首先,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否合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供其交易,且该房地产交易能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则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即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给以及审计师提出了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了,怎么样来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呢?本文认为,“能够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价格”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即使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个人对每个项目所给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那样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在这里我们看一下香港的做法。在香港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中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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