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誉会计理论的探析(2)
2017-10-25 03:03
导读:二、商誉的确认 商誉主要包括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两部分。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在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
二、商誉的确认
商誉主要包括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两部分。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在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在这一点上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因为,第一,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难确定哪些活动引发商誉形成,这样就很难为其计价。第二,自创商誉能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收益也很难确定。自创商誉价值的各组成部分很容易发生变化。因此,自创商誉本身并不稳定,也无法确定其本身价值。考虑到这一点,将自创商誉资本化显然不符合稳健原则,更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过分乐观。第三,确定商誉必须考虑商誉是否摊销和如何摊销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又存在许多争议,从避免引起实务操作的混乱出发,笔者认为不确认自创商誉显然更具有实际意义。第四,不确认自创商誉并不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可根据企业的收益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相比较,来估算企业的商誉。由于企业的商誉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所以,将自创商誉确认入账会误导报表使用者。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
外购商誉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与所购股权成本和所购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关于《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的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当前实务中计算的商誉划分为6个组成部分:
1.在取得日,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被收购企业未曾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它们没有被确认可能是因为它们不符合确认的标准(或是因为计量的困难),或是因为不对它们进行确认符合某种需要,或是因为确认它们的成本不能够单独地证明可抵补效益。
3.被收购企业在继续营业中持续经营要素的公允价值。它们表示取得这些净资产之后,同分散经营相比集合起来获得较高回报率的能力。这种价值来自经营净资产的协作以及有关市场不完善的因素。
4.来自收购企业兼并和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及其经营产生的预期协作的公允价值。这种协作对每一种合并都是具体的,而不同的合并应当产生不同的协作,因此能带来不同的价值。
5.收购企业之所以付出应付的报酬,完全是由于应支付报酬的计价错误。收购价格在完全的现金交易中,可能不会产生这种估价错误,但如果是收购企业股票的情况,股票的现行价格很可能低于合并时股票发行的价格。
6.被收购企业高估或低估收购价。高估往往由于拍卖中收购企业出价哄抬而引起,低估则通常出现在抵押品的拍卖或火灾毁损财产拍卖的事例中。
对于上述6个组成部分,FASB进行了评述。组成1中不存在一项资产,但可以作为被收购企业的利得,而不能够由收购企业在自己的净资产中予以确认,所以它不是商誉的组成部分。组成2在概念上也不是商誉的组成部分,它开始可能作为无形资产来反映,甚至可以被分离地加以辨认并可以确认为具体的资产项目,但是被收购企业未确认。同样,组成5与组成6都不应该属于商誉的组成部分。组成3是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超额集合的价值”,它代表预先存在的商誉(它或是被收购企业内部创造的或是以前企业并购中形成的)。组成4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并购后联合形成的“超额集合的价值”(它产生于企业合并,反映企业合并后的协作能力),也应该确认为商誉。FASB把组成3与组成4两个部分称为“核心商誉”,并认为这两个部分符合资产的定义,从而可以作为商誉确认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