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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正如标题所示,既是对新格赖斯含义(4)

2013-06-28 01:04
导读:(2)礼貌的话语是无标记式,失礼或粗鲁的话语是标记式。 (3)人们通常选择礼貌的话语(尤其是竞争类言语),除非对方不值得礼貌。该礼貌而礼貌为无标

(2)礼貌的话语是无标记式,失礼或粗鲁的话语是标记式。

(3)人们通常选择礼貌的话语(尤其是竞争类言语),除非对方不值得礼貌。该礼貌而礼貌为无标记式,该礼貌而不礼貌为标记式;

(4)不是任何时候对任何人说出的任何语类(如合作类、冲突类)都要礼貌。各种语境要求的不是同样的礼貌,也不是越礼貌越好,因为礼貌有合适和不合适之分。言者要考虑的不仅是惠/损和面子,还要斟酌自己的言语目的、双方的语用距离[11] (pragmatic distance),甲乙的权势(关系)、所说的事情的类型或请求/命令的强加等级等等。因此,

(5)礼貌得体为无标记式,礼貌不足或过分为标记式,失礼或粗鲁的程度与标记程度成正比。

(6)对听者的损越大或对他的面子的威胁越大,就越要求礼貌和礼貌策略。符合这一要求的话语为无标记式,不符合或相反则为标记式;

(7)除了言语礼貌手段外,人们还可以采用非言语手段(如温和的语气、升调、微笑)和物质手段(如献花、给/借钱、请客)。这些手段当然可以与言语手段并用。

(8)虽然PP和面子理论有宏观的国际共通性,但它们在一定的语言文化土壤上的言语和言语实现的条件和方式是千差万别的。

 

3.2 从1原则(4准则)到2或3原则

Horn(1988:130-1)认为格赖斯的原则轻则不全面,重则不合适得不可挽救。他(1984)改造CP为量原则(Q(uantity)-Principle)和关系原则(R(elation)-Principle),因为前者要求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说多少(以关系原则为条件);后者要求话语必须是必需的话语,即不说多于所要求的话语(以量为条件)。可见,在他看来,量和关系两原则(Grice的两条准则)是互为条件的。Horn又根据两条原则提出了语用分工:a) 关系原则倾向于常规理解;b) 量原则推论倾向于非常规理解。我们认为,言语若遵守关系原则(暂时认可“原则”一说),换言之,违反关系准则的程度为“零”,就意味着话语为“无标记式 ”,合适度为“最大”,双方付出的心力为“最小”。量原则的遵守亦然。假如话语蔑视关系原则,换言之,关联程度不及无标记式,那就意味着话语为“弱/中 /强标记式”[12],合适度为“大/中/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中/大”。蔑视量原则的情况亦然。另外,Horn解释非常规理解时所借用的“简短 /冗长”或“正常/奇怪”与“无标记/标记”概念处于并列状态,其实前面两者是后者的下义,后者包括前者。假如这是标记性探讨,它没有上升到语用标记(理论)的层级[13]。姜望琪(170页)批评Horn把Q和R两原则的区别和形式是否简短或者无标记与标记直接挂钩起来有点牵强。 Levinson(1987)以及其他学者(见何兆熊等:171-2)批评Horn的语用分工过于宽泛(甚至一些语例混淆了量原则和方式原则/准则),缺乏含义推理机制和中介。

Levinson(同上:401-2)根据Grice和Horn的理论提出了3原则:数量原则(Q-Princple)、信息原则(I(nformativeness)-Principle)和方式原则(M-Principle)。可以简约地说明如下:

(1)数量原则:言者准则(话语的信息不弱于知道的程度,除非与信息原则矛盾);听者推论(相信言者的话语是他知道的最强的陈述)。

(2)信息原则:言者准则/极小量准则(说得尽量少(注意数量原则));听者推论/扩展规则(扩充话语的信息直到找到言者之意图)。

(3)方式原则:言者准则(不无故使用冗长、晦涩或有标记的表达式[14]);听者推论(相信冗长、晦涩或标记表达式的意义不同于相反的表达式的意义)。

他之所以省去关系原则(Grice的关系准则),是因为它隐含于这3个原则里面,这一点与关联理论的话语(本质的)关联性是一致的[15]。他还认为,以上3原则矛盾时,其运作次序是:数量原则先于信息原则先于方式原则。由于他十分强调数量原则,于是有力地论述了“梯级数量含义”(scalar quantity implicature)。

根据我们的模式,遵守Levinson的3原则的话语(以关联为条件)就是“无标记式”,合适度为“大 ”,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否则就是“弱/中/强标记式”,合适度为“大/中/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中/大”。违反这3条原则的某一条或几条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分别为“弱/中/强标记式”,合适度为“大/中/小”,双方付出的心力为“小/中/大”。

Horn和Levinson的新格赖斯主义的共性,一是继承了CP的精华,二是注重了一般会话含义[16](不仅是特殊会话含义),三是建立了推理机制[17],四是(对交际话语)比CP更有解释力。

 

3.3 从1原则(4准则)回到1原则

对CP进行简化的极端就是S & W、Wilson(1999,2004)以及Blakemore(1987,1992,2002等)的“关联理论”(Relevance Theory,简称RT)。RT 认为交际无所谓合作不合作,关键是话语的关联性。RT的基本观点如下:

(1)关联的第1原则是认知原则:人类认知倾向于同最大关联相吻合。

(2)关联的第2原则是交际原则:每一个明示(ostension/ostensive)的交际行为都应当设想为具有最佳关联。

(3)所谓“关联”就是话语同语境(上文和情景)在语义和语用上的联系。“如果一句话P和另一句话Q,加上背景知识,能产生它们单独加上背景知识时不能产生的新信息,那么P和Q就有关联。”(Smith和Wilson 197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