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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对策研究(2)

2015-06-11 02:01
导读:(三)注销、吊销的性质不分是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的根源所在 注销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有着本质的区别。注销登记是一种登记程序,属于一般的行政管理

  (三)注销、吊销的性质不分是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的根源所在
  注销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有着本质的区别。注销登记是一种登记程序,属于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注销后,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施加的一种最严厉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只不过不能继续营业,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资格,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在清算范围内进行活动。当被处罚企业法人依法经过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并经公告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也肯定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的存在。   完善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对策
  
  (一)强化制度约束
  建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的制度、确立注销登记为市场主体唯一的退出方式。在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方面,《民法通则》的态度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第41条、46条和51条规定以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日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日期,以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日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日期。引起混乱的是《民法通则》之后颁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6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类似的规定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9条等。然而,关于企业法人的消灭,如前所述,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把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法人资格终止的一种方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在正在制定的《商事登记法》中,统一《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主体进出的规定,建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的制度,把核准登记、注销登记作为取得和终止企业法人资格的唯一标准;把颁发营业执照、缴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取得和终止的唯一依据和标准,统一规定市场主体进出的条件、责任、规则和程序。
  (二)追究无限连带责任
  对吊销后不经清算就退出市场的,强制注销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故意不参加年检的市场主体,仍然应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于处罚后仍不进行清算、不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二年后视情况由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强制注销。对于故意不参加年检遗弃市场主体的股东,对企业法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清算注销的,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为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应允许债权人通过法院追究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达到一定条件时,由法院在个案中依法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唯有如此,才会使遗弃市场主体的股东或投资者不会从不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受益,让其在无限连带责任的压力下选择清算后注销这种正常的退出市场的方式。
  
  参考文献: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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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旭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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