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外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干预政策(2)
2016-06-25 01:02
导读:间接提供公共住房 由于直接介入方式对政府财政压力很大,容易引发腐败、寻租等不良后果,因此,在直接提供公共住房的同时,发达国家也会通过社会
间接提供公共住房 由于直接介入方式对政府财政压力很大,容易引发腐败、寻租等不良后果,因此,在直接提供公共住房的同时,发达国家也会通过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等为社会建造低租金或低价的住宅。这些非盈利房地产企业靠出售股份以获得启动资金,在此基础上再申请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并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所建住房,瑞典、荷兰、法国等多采用这一做法。瑞典政府通过给予非盈利公司、住房合作社等种种财政优惠,建造了战后国内总建房量2/3的住宅,这些非盈利企业至今仍是瑞典住房市场上的主要力量并使瑞典成为世界上解决住房问题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为保证公共住宅供应真正做到面向低收入阶层,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制定入住公共住宅的条件,进行家庭收入水平登记,以及采取多种申请程序等,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事实上,公共住房不仅仅具有干预房地产市场供求的经济意义,而且构成了整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公营住宅是二战以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的,主要针对中低收入阶层。其建设与经营都由各级地方政府住宅局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因此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小,其中公营住房的租金在房地产泡沫日趋膨胀的1983-1990年年均也只上涨了4.4%,而在1989和1990年则分别为5.3%和3.3%。这不仅在房地产泡沫时期有效地保护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而且对房地产泡沫破灭以后日本社会经济的稳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行公共住宅政策需要征用大量土地,拨巨额资金,对城市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因而近年来配合“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大多数国家都对公共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以鼓励私人建造和拥有住房,缩小公共住房的比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数量干预由直接提供公共住房逐渐转变为由非盈利机构等社会团体间接建造公共住房,并逐渐减少公共住房的数量,用优惠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置房产。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改革单一的房屋公有制度,经历了以租代售、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历程,公房制度的改革、新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过程,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减少公共住房的数量,用优惠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置房产。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调节
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对数量的调节带有较强的管制色彩,容易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上政府最常用的干预手段和办法就是通过补贴、税收等优惠方式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调节。对价格调节的政府补贴和税收计划又可以
分为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供给补贴政策和向住房需求者提供财政补贴两种。
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供给补贴政策
政府通过向盈利性房地产企业提供补贴,用以建造租金价格适中的住房。二战后,为迅速建设新住宅,原西德政府向私营房地产商提供无息贷款,同时规定,向同意为低收入家庭建造或改建住房的私营开发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条件是必须降低租金。在一战以后,为解决复员士兵的住房问题,英国政府也对提供开发住宅的私人公司提供补贴,刺激供给,并在1919年推出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兴建住宅补贴”。二战以后,瑞典政府提出了“低资金、低租金”的住房计划。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供给补贴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政府的一整套完整体系。主要分为公共住房供应补贴和私有建房机构出租住房供应补贴。私有建房机构和地方政府建房机构向联邦政府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申请,由其支付合理市价房租与低收入住户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额。在住房供给相对短缺的时期,通过减免税、提供差价补贴、低息贷款等措施来刺激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低价住房的积极性效果明显。1996年法国政府把出租住房建设增值税率从原来的20.6%降到了5.5%,从而使住房建设竣工量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