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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诉讼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法院立案率及审理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遇到纠纷通常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虚假诉讼的出现,将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合法化,例如虚假离婚诉讼中拟离婚或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虚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使原配偶向第三人清偿虚构债务,从中获利;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欠有个人债务,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另一方所有的方式,逃避偿债,使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对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另外,虚假诉讼做为应对当前政府政策的一个典型“方法”,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例如在北京市限制售卖车号的政策出台后,便有当事人打来电话向法院工作人员咨询,在存在债务的情形下,可否将车及车号过户给债权人。通常此类情形下就涉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债务的数额、利息均无任何争议,只要求法官为其出一份判决,并明确指出要“以车抵债”,以法院的一纸文书应对“限车令”,破坏了法治环境,使法律的权威性和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
同时,虚假诉讼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本不该发生的虚假诉讼挤占和利用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不仅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反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虚假诉讼不但直接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财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它蔑视了国家法律,挑战了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更甚。
(四)实践中审查处理虚假诉讼行为遇到的困难
1.发现难、取证难、固证难。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当事人大都在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难以直接识破。尤其是在立案阶段,只要符合案件受理标准法院就应该受理,而进入审判或执行阶段,即使审判人员怀疑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可能,当事人双方配合默契,如果死不承认,想调查取证更是难以入手,一般也很难做出实际认定。
2.制裁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规定不明,制裁也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 即使被审判人员发觉,一般任由虚假诉讼当事人撤诉,不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罚,由此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很少对该行为进行任何惩处。
3.追求调撤率查处缺乏动力。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作出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法院存在工作目标考核,在过分强调调解率、撤诉率、案件审结率的考核指标下,在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下,大部分审判人员难免会出于快速结案的目的,对于虚假诉讼任由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
三、防治虚假诉讼的手段
如果我们深入分析虚假诉讼,可以总结出虚假诉讼的实质是双方没有真实的利益冲突,不具有实质性的争议内容;原、被告之间大多数属于夫妻、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同学等亲密关系,当事人往往利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已编造虚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含糊其辞,甚至前后矛盾,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时双方基本没有冲突,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有时还相互配合,甚至为对方提供便利,有些当事人干脆不亲自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对于结案方式通常双方较为默契具有明显的调解意向,案件也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且履行较为容易。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找出防范虚假诉讼的手段。
第一,积累审判技巧,严把当事人自认关,增强虚假诉讼的识别率。笔者认为,在定义、总结虚假诉讼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高危”情形,有必要启动虚假诉讼审查。例如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乎常理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对诉争标的完全没有异议,急于结案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和关键细节无法查明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涂改、变造及伪造可能的;当事人之间无协商过程,起诉后主动达成调解协议,且涉案金额巨大的;同一当事人曾多次启动同类诉讼的。针对上述情形建立高危虚假诉讼案件预警档案。
第二,规范审判方式,严把达成合意的调解关,减少错误裁判的发生率。调解不但要双方达成合意,更要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从表面证据看,虚假诉讼通常存在着假书证、假证人或假证言,审查难度较高,庭审中一般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达成和解协议,期望快速结案。遇到这种情况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急于调解,审判人员更要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注意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财产处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等等。有利害关系人的,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例如调研中发现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所有权人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在所涉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为被告,法院判决其为赔偿责任人,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姐姐与被告的妻子、儿子,且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主张调解,将房屋所权确定为被告的姐姐所有,审判人员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就需要有高度的敏感性,案件是否涉及虚假诉讼,对证据的审查就要更加严格,同时如有必要就应通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参加诉讼,不能因为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就以调解草草结案,以减少虚假诉讼给第三人造成的权益损害。
第三,发挥审判职能,严把法律规定的程序关,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审判人员对部分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存在合理怀疑,对仅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经审查确属虚假诉讼案件,尚未宣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作出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调研中还发现陈某诉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建、某建筑工程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其中一被告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判决生效后,另一被告向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申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民行监督权,提起抗诉。在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充分利用救济权,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