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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视听资料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合法性
当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用于证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程序合法时,可否因为属于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笔者认为不会。理由如下: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不受恣意侵犯。因此,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存在受到侵犯的可能性的场合,才可能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涉及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的保护问题,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任何宪法权利。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往着眼于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从这个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不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同步录音录像并不需要征求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因此,不存在“强迫”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问题——即使是强迫的,也是合法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无权拒绝。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于 2010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以上规定亦表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只有在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对制作过程、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并且不能提供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时,才需要予以排除。这实际上是从证据法发现真实的角度对视听资料所作的规定,侧重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视听资料来源、保管链条等问题所作的规范,并不是说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存在因违法而被排除的问题。因此,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当被用于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时,不存在因其违法而被排除的可能性。
注释:
[1]参见王振川:《坚定不移地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载《人民检察》2007 年第 8 期,第 4 页。
[2]参见唐俊:《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下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 7 期,第 52页。
[3]参见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10 年第 3 期,第 107 页。
[4]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2 页。
[5]参见陈奇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载《广西大学学报》2009 年第 6 期,第1 0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