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3)
2013-08-02 01:05
导读:(四)反规避条款的完善 所谓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反规避条款的完善
所谓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进口国出口,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的措施。目的是制止逃避反倾销制裁的行为。
规避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反倾销领域,我国刚刚立案裁判了几起案件,却马上遭至被反倾销裁定的国家通过规避行为继续冲击国内产业,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随之化为泡影,付出的努力都成了无用功。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没有通过反规避条款,但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反规避措施成为场WTO成员方的共同游戏规则是必然的,因此我国在这方面不能无动于衷,不能任其成为别人打击自己的“软肋”,而应尽快制定出既符合WTO基本原则又切合中国国情的反规避条款。笔者认为,我国的反规避条款应在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有中国特色的原则指导下,有选择地借鉴美国、欧盟的反规避立法经验,特别是美国的。尽管欧美反倾销立法中的一些条款遭到众多非议,但无论从美国和欧盟运用反规避措施的历史和积极程度,还是他们的经济实力来看,其反规避措施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相当完备,在未来的谈判中WTO不可能不考虑到二者现有的立法规定和主张。其次,在制定时应参照作为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最后文本的邓克尔草案,特别要注重研究美国和邓克尔草案的分歧,要对几个主要的分歧条款进行深人分析,在立法做到上合理取舍。
以上是笔者认为需完善之处。另外,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条例中规定得不够具体的地方加以解释和扩充,并且结合条例在具体实践中适用的情况不断加以修正和改进。比如对听证程序新条例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笔者认为应参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听证程序来进行,外经贸部应就这一问题制定实施办法,以增强其操作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结语
在中国加人WTO后,在我们越来越多地与外国政府及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反倾销将会是我们在强大的外国对手面前保护自己的运用得最广泛的手段之一。我们必须明白,反倾销法律作为涉外法律,要想获得国际认同,对外国倾销者产生约束力,首先我们自己要作出表率。因此,对于中国,一个更加艰巨的任务是要树立起一种法律文化和法律理念。在这样一种法律文化和理念下,政府能够切实地保证法律得到贯彻和实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的精神保持一致。只有这样,中国的反倾销法律才是开放的,令人信服的,更具参与性的,才会在国际上树立起自己的权威性。然而,“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创造远没有仿效别国的反倾销规则和实践那样
简单”,再完善的反倾销法也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一个好的法律必须有适合的土壤才能成其为好的法律,建立健康良好的法律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