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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文已经就西方有关宪法是否可直截了当地适用于私人关系领域这一问题的争议,进行了大致的勾勒。可见,尽管社会的发展对宪法适用范围提出新的课题,但是,无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之立场,还是美国法院以政府行为理论将名义上私人行为纳入宪法规制领域,都表明他们依然坚持古典宪政的理念,坚持与古典宪政同存的契约自由、私人自治,[46]只是谨慎地发展其宪法司法理论,以回应新的环境。中国最高法院“宪法第一案”判决可能导致的“宪法私法化”前景,若向他们展示,很可能将被视为一种危险信号。照德国学者沙兹卫伯(Jügen Salzwebel)的观点,“人民都有对他人的偏见、特性及感情采行行为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国家并不能片面要求人民必须平等、博爱;宪法也并未要求每个国民都过着理智及道德的生活,所以,硬要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间关系的平等,……无异敲起‘自由之丧钟’。”[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