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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出现第39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况,安理会也可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鉴于在第43条意义上缺乏专门的协议,安理会的这种协议对会员国仅仅是一种建议,它对会员国没有约束力;没有会员国的同意,它也不能要求会员国履行该决议以采取军事行动。但是,它对目标国是有法律约束力,它排斥了基于宪章第51条的自卫,采取非武力的报复以及由安理会授权的会员国针对使用武力而在后来主张的补偿。
质言之,安理会根据第42条作出的决定具有两重性:对目标国而言,它是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而对被授权的会员国来说,它是一项建议,在法律上它能证明除宪章规定的自卫以外使用武力的合法化。
(二)人权的发展和集体安全措施对人权的保护
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国家主权原则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对立,有必要回顾二战以来在国际领域中人权的发展。
《联合国宪章》的设计者并未把促进与保护人权放在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但到今天,联合国的实践表明,至少严重的侵犯人权会引起联合国各种机构的关切。人权的侵犯已不再纯属各国的保留范围。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全球性及区域性人权条约,导致国际法院在1970年巴塞罗那(theBarcelonaTractionCase)案的判决中承认人的某些“基本权利”。此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起草的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大规模地严重违反保障人权的最基本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是一种国际罪行”。国际法院也明显地把尊重人权作为一项普遍国际法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可以把它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参照物”[21].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如果安理会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之存在,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这里指的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然而,国内冲突和大规模地侵犯人权是否可以看作正在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或正影响国际安全?此外,根据宪章第42条实施的强制措施,特别是授权使用武力,是否至少必须存在一些跨越国界的对外影响?
安理会的实践似乎显示了这样的一个趋势:国内冲突,特别是侵犯人权,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举行了特别会议。会议发表的声明强调:“国家间没有战争和军事冲突本身并不能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经济、社会、生态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非军事的不稳定因素已构成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联合国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在相关机构的工作中,需最优先解决这些问题。”[22]
但是,直到90年代,在上述情况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有约束力的制裁的决定,只有两个相关的例子:对南罗得西亚和南非的制裁。这两次制裁均适用了宪章第41条,实施了联合抵制的办法。因此,对南罗得西亚和南非的制裁经常被作为先例来证明:如果安理会断定国内人权状况正构成对和平威胁的话,就可以强制实施集体的经济制裁。然而,就南罗得西亚本身的特殊情况能否得出这种一般性的结论是令人怀疑的。同样,南非这个例子也能产生一些疑问,因为有关的外部因素对安理会作出决定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应该考虑在这两个案例中殖民形势的重要性以及在其它许多明显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安理会并未实施强制措施。
应该注意的是,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安理会并未通过决议授权在南罗得西亚或南非境内使用武力。在南罗得西亚一案中,尽管安理会授权英国使用武力(可解释为适用第42条)禁止油轮为南罗得西亚装载货物运到莫桑比克的贝拉港,而事实上,它是在特殊情况下,用来反对第三国——船旗国希腊。
总之,对于在一国内大规模地侵犯人权是否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存在很大的争论。而南罗得西亚和南非这两个案例的特殊情况,也不能作为这方面的先例。[23]
(三)安理会在90年代的实践
90年代,安理会在库尔德、索马里、前南斯拉夫等地区或国家的实践,更清楚地说明了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问题。
1.库尔德危机
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由美国领导的西方多国部队实行联合干涉,在伊拉克北部设立了安全区(SafeHavens)以保护大量从伊拉克逃往土耳其和伊朗的库尔德难民。安理会于1991年4月5日通过的688号决议通常被认为是这次干涉行动的法律依据。多国部队也一再声称他们的干涉行动与该决议相吻合。有些学者也认为库尔德地区大规模地侵犯人权已明显地构成对和平的威胁或破坏之情势,因此,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采取了强制措施。[24] 然而,仔细研究该决议及其背景,我们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991年4月5日,比利时、法国、英国和美国作为发起国把688号决议草案提上了安理会的议程。688号决议只获得10票赞成,另有3票反对,2 票弃权,它是自海湾危机以来安理会通过的所有决议中获得支持最少的一个。688号决议谴责了“在伊拉克许多地方包括最近在库尔德人居住区人民受压迫,以致威胁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然而,688号决议没有提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也没有提及任何集体强制措施,更没有明确授权或同意多国部队的军事干涉。[25]因为,688号决议既没有象678号决议那样授权成员国“使用各种必要手段”,以击退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也没有使用诸如后来针对索马里的794号决议的措词。实际上,就在正式通过688号决议之时,以军事干涉建立安全区的设想还未得到美国的支持。[26]直到4月10日,美国才表明其立场,要求伊拉克在北纬36度以北停止一切军事行动,并警告伊拉克不得在国际社会对库尔德人的救援行动中有任何军事干预,否则将使用武力。多国部队本身的干涉,在4月17日正式开始。
安理会召开的紧急会议所作的声明也表明,几乎所有成员国,甚至包括那些支持688号决议的国家,都谨慎地在安理会处理此事的权利与不干涉伊拉克内政之间寻求平衡,以避免为将来产生一个不受欢迎的先例。[27]当688号决议开始提到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时,立即回想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决议的序言阐述了安理会对伊拉克人民所遭受的压迫和巨大苦难深表关切和忧虑。同时,该项决议重申了“各会员国对伊拉克和该地区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所承担的义务”。
实际上,除了把人道主义任务委托给秘书长以外,688号决议只是对伊拉克的一个正式谴责。对于“安全区”的计划,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