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5)
2013-08-29 01:02
导读:[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3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31条的决定》。 [22]《每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3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31条的决定》。
[22]《每年消失5%:谁在“蚕食”皖南古民居》新华网,http://news.tom.com,2006年09月30日 19时23分。
[23]《解释》第5条。许多研究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请看,李巧玲:《再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5期,第132页;李永新、王建锁:同前注,第26-27页;张明:同前注,第19页。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见: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6-177页。
[24]例如,Margaret Jane Radin, “Market-Inalienability,”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00 (1987) 1849。此外,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上特别明显。请看,Justin Hughe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 77 (1988) 350-353.
[25]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31条规定被毁损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并属于权利人特别钟爱之物就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转引自,常鹏翱:同前注10,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