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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草根”民主的窘境与出路学毕业论文

2013-11-25 01:29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草根”民主的窘境与出路学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20世纪初以来的近代化一现代化进程中,在一系列社会运动的冲击
摘要:20世纪初以来的近代化一现代化进程中,在一系列社会运动的冲击之下,乡村中的传统宗法关系遭到消灭性的打击。变革开放以后,国度权利草率地撤离乡村,留下了权利真空地带,宗法关系疾速填补了这一地带。同时,有的基层权利异化,基层政权与宗法关系交错,共同腐蚀基层民主,给基层民主的开展带来了风险。这一问题能否得到处理,关系着中国乡村基层民主以及整个宪政和法治建立的命运。
  关键词:乡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宗法关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2-0048-06
  
  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曾经推行了20多年,然其境况却未能尽如人意。有的中央“恶人治村”等现象毁坏了村民自治的初衷并让村民对基层民主事与愿违,再加上选民权益认识欠阙、选举并不能给选民带来直观的收益等要素,招致选民积极性不高。有的中央以至强迫选民参与选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要挟,或以金钱加以贿赂。这种现象显然与基层民主的初衷相违犯,到底是什么缘由形成了如此场面,以及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是我们不得不假以思索的。
  
  一、村民自治的现状
  
  把中国乡村归入宪政与法治轨道的一个重要举措是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民主选举,即直选;民主决策,即经过村民会议决议严重事项,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研讨日常工作;民主管理,即经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完成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民主监视,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树立严重事项汇报制度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四个民主”。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施行。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白的规则。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已停止了屡次。这里的一组数据或许会使人感到振奋:“2002年中国乡村停止的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国有16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展开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触及村委会30余万个,有近4亿农民参与选举。”“各地参选率普遍都在80%以上,有的中央高达90%以上。”在不少官员对选举现状表现出悲观态度的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却指出,经过多年理论,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获得明显效果,但同时贿选、糜烂和暴力选举等不合理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加。“恶人治村”、贿选“村官”的事例的存在虽是个别的,但其对乡村基层民主与法制建立的负面影响,是不可无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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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然自身表现为一种基层的民主,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却不容无视,我们以至能够预测,这种制度将为中国民主建立提供重要的政治资源和大众根底。其实早在上世纪30年代,胡适就曾提出有关民治的幼稚园理论,即民治必需从最低限度的幼稚园程度开端,一步步进步。中国的村民自治也能够被看成是胡适所谓的幼稚园教育,村民自治的现状则阐明幼稚园教育问题颇多。缘由来自多方面,传统宗法关系的死灰复燃无疑是重要缘由之一。
  随同中西文化的抵触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传统的宗法关系遭到一定的压制,特别是从中国共产党指导的农民运动开端,宗法关系、宗族传统遭到“消灭性”的打击。国民党政府当年推行的“反宗教运动”和“改造重生活运动”,以及梁漱溟、晏阳初等人发起的“乡村重建”运动,对乡村的传统次序也形成了一定的冲击。1950年新中国经过的《乡人民政府组织法》将政权的触角伸至乡村,并将党支部建到乡村。其后30年间,土改、土改复查、协作化、公社化、四清、文革,这些政治浪潮似乎已将宗族传统彻底根除。可是到了变革开放以后,宗族传统、宗法关系居然疾速地取得复兴,传统的宗族组织普遍重建,宗族活动重趋活泼,宗联活动重新启动,大范围的寻根祭祖典礼层出不穷,以至诸如宗庙和桐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奠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奠经费的筹措等在许多中央都已被制度化。比起传统社会,宗族影响的淡化是必然的,但现有的影响仍不可无视。有学者经过研讨发现,在有的基层社会机构中,公务机关固然方式上是现代意义的,然其实质还是宗族的,常常与宗族构造相堆叠。更不可想象的是,那些当年亲手掩埋了宗法关系的老人,往常却是恢复宗法关系的干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古竹村是江西省的一个普通村庄,1950年11月,该村停止了土改,唐氏宗祠被没收,原来宗族所具有的一些行政权利被剥夺,宗族活动也被制止。尔后阅历了协作化及公社化运动。文革迸发后,一切与宗族有关的外显意味符号,只需被发现就通通作为“四旧”予以根除。但是在变革开放后不久,宗族活动便得到一定水平的恢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呈现了宗族精英与乡村政治精英的“耦合”,村干部常常是宗族首领。此时的古竹村,宗族组织和村级组织是平行相安的关系,但族权与村政权利却是穿插的,强大的宗族利益也就影响和决议了村公共决策的取向。经过剖析,唐晓腾先生指出:“在中国共产党树立新政权后的各个时期,在法律与族规、政府与宗族、公正与亲情之间,传统(宗族认识)毕竟还占领着更突出的位置,宗族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治权利有时为维护传统的宗族作用而效劳。”这一点关于乡村的法治建立无疑是一个严峻的应战。
  在宗法关系影响下,恶人治村这一现象便不可防止。“恶人”中选。在某种水平上与他们的实践经济位置有关,而更重要的还是凭仗宗族关系。由于宗族的精英有着强大的“大众根底”,能够很容易地获得村干部的职位,假如这些精英在人格上存在缺陷,其管理的结果必然是恶人治村。陕西省渭南市某乡的一位党委副书记说,如今乡村有三种人能够当上“村官”:一是的确为大众办事的公允人;二是家族权力大,作风强悍,无人敢惹的“强者”、“恶人”;三是敢领头抗粮抗税以至特地与政府作对的人。
  在遭到宗法关系影响的状况下,基层自治组织中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自然无法做到秉公执法,由于有宗族利益牵涉其中;而在恶人治村的情形下,秉公执法的愿望更是镜花水月,由于“恶人”之所以“恶”,必然是蛮不讲理、自私自利、横行不法之徒,以至有的刑满释放人员、吃喝嫖赌成性者也被选为村委会主任,让这些人秉公办事无疑于对牛弹琴,他们愈加不会关怀村民的利益,更多的是横行乡里、鱼肉百姓。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乡村民主问题的症结
  
  乡村法治建立是中国法治建立的重要组成局部;推行村民自治,构建基层民主是乡村法治建立的重要举措。但是这一过程无疑是困难和复杂的,这和中国乡村本身的复杂性相关。当宗法关系与村民自治制度纠缠在一同的时分,必然会使这一制度发作变异。宗法管理靠的是等级、次序,靠的是族长、家长的权威;维护这种次序的是道德、伦理、等级差异,这同样是和法治的理念相违犯的。终究是什么缘由招致宗 法关系死灰复燃,这一问题或许是中国乡村法治建立步履多艰的症结所在。究其缘由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具有历史的惯性,宗法管理形式作为传统的一局部,回绝任何改动
  假如说辛亥反动前的一系列社会运动大多不具有改造性质的话,辛亥反动及其以后的一系列社会运动则带有明显的反传统倾向,呈现出与传统分裂的态势。当时的社会精英无论发起何种运动,其中心目的只要一个,那便是救亡图存,这一点是和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潮相分歧的。当时的主流思潮无非就是反动,包括以暴力为手腕的政治反动,最主要的是国民党反动组织发起的反动和共产党指导的一系列反动运动;以社会运动方式展开的社会反动,包括孙中山政府的一系列反动举措、蒋介石政府的“反宗教运动”和“改造重生活运动”以及共产党指导的土改等运动;以文化运动方式展开的文化反动,最主要的是胡适、陈独秀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这一系列运动使整个社会呈现出新的相貌,对包括宗法关系在内的传统文化形成了宏大的冲击。但是传统内含历史的惯性,并且一种传统的历史沉淀越是厚重,其惯性也就越大,中国这种传统的惯性无疑是十分宏大的。面对一系列外来的浸透,它并非表现出一种逆来顺受的态势,而是停止了积极的对抗,表现出一种弹力,冲击力越强,弹力越强。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美国学者杜赞奇以为,进入20世纪,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国度政权的深化,其与旧有的宗族权利发作了抵触,在国度权利的压榨下,宗族权力呈现出不同的开展态势,但都没有被消灭的迹象,即使在遭遭到日本侵略军摧残的状况下亦是如此。1941年,日军在占领区推行“大乡制”,这种以1000户为一大乡的编制将权利集中了起来。在大乡制推行得比拟彻底的中央,宗族权力被排斥出政权组织之外,但在一段时间之后,宗族组织也可能向村外开展,构成血缘及政治新关系。并且从宗族权力的强盛及其与官方组织的历史关系来看,国民政府推行的用以取代以宗族划分为根底的乡村政治体制的闾邻或保甲组织,其存在的时期不会持久。而20世纪初的反宗教运动更是遭到民间力气的激烈对抗,以至引发一系列起义。足见传统在其信民意目中的位置。
  2、中国乡村仍是熟人社会,血缘关系起着主导作用,从而为宗法关系的复苏提供了温床
  土改后,乡村树立起互助组、协作社等新型的经济组织,使宗族组织遭到极大的削弱,但却未能使宗族组织完整消逝,完成这一任务的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公社化运动不只将宗族中尚存的地主、乡绅等遗老遗少作为异己分子批倒打倒,且取消了乡村原有的一切民间团体,农民独一能够求助的乡村组织只要公社。但是宗族组织的消逝并不意味着宗族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得到了改造,事实上是,乡村仍然属于以血缘为主导的聚居性村落,公社的兴起将传统分散的土地重新停止了调整和集中,但没有消解乡村的血缘性质。同时由于遭到户籍制度、粮油票证管制以及城乡二元构造划分的影响,商品经济遭到极大的限制,人们的观念依然停留在过去。所以在整个公社化时期,乡村的情况并没有发作本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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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法关系首先是一种血缘关系,它和传统的中国乡村是息息相关的,既然乡村的属性没有改动,那么宗法关系便有可能在任何时分复兴。在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以后,农户担负起了公社体制下由消费队承当的消费运营任务。在家庭劳力有限,农业消费遭到自然条件影响的状况下,单个的农户很难完成全部消费活动,因此需求外界的协助,而公社崩溃后,可以提供这种协助的自然就是宗族组织,这就给了宗族组织以可乘之机。同时,唯成份论被废弃以后,限制宗族组织的政治环境发作改动,政治环境的宽松也使得宗族组织的恢复成为可能。
  3、各种社会运动对传统宗法关系的改造并不彻底
  唐晓腾先生经过对1949年以来古竹村变化过程的深化解剖,指出:(1)中国共产党国度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浸透并没能彻底改造传统乡土社会,而且乡土次序对国度权利的浸透具有反弹力,宗族的认识与作用不断存在于乡村社会,影响和牵引着乡村基层政府的组织行为。(2)在中国共产党树立新政权后的各个时期,在法律与族规、政府与宗族、公正与亲情之间,传统(宗族认识)还占领着突出的位置,宗族依然有着重要作用,政治权利以至有时为维护传统的宗族作用而效劳。(3)解放初及其后的“协作化”与人民公社时期,宗族的作用随着社会情况的不同而处于起伏之中。后来乡村社会固有的干部选任途径招致了乡村干部严重的“离根倾向”,从而使得干群矛盾被激起,上级政府为了均衡民意,最终不得不顺应宗族的利益。(4)在某些情形下,宗族组织和村级组织虽是平行相安的关系,但族权与村政权利却是穿插的,强大的宗族利益也就影响和决议了村公共决策的取向。
  经过个案剖析还能够发现,宗族头人要在宗族内外发挥好的作用,不只要依托其个人的才能和强大的宗族权力,还在于其显赫的政治位置。也就是说,宗族权利得以发挥的社会载体,是当时政府给予宗族精英、并为民众所认可的政治权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4、在新的社会次序尚未树立成熟之际,国度权利退出后的真空地带自然由宗法关系所填补,同时也给了恶人(流氓)以可乘之机
  共产党在早期便注重乡村政权的建立,其所停止的探究为政治力气与社会力气之间的有效互动提供了模范。1949年后,普选权的完成以及深化到社会微观层面的各种大众性组织的树立,缩短了国度与民众之间的间隔,扩展了民众对政权的参与。从而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农民归入政治生活的范畴,使乡村社会不再作为边缘社会而存在。由于农民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国度政权在乡村的运转取得了社会根底。
  但是这种政权建制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只是具有方式上的意义,国度机构在实践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年离文革的完毕仅仅六年,很难想象这六年时间会把乡村中的传统权力祛除洁净。在旧的文化体系和社会构造被摧毁,新的文化体系和社会构造尚未构成之时,除了国度权利之外再没有哪一社会力气可以担当起整合社会生活的重担。在这种状况下,公社崩溃,乡村组织脆弱、瘫痪以致失控,国度权利草率地退出乡村,在一定水平上形成了乡村社会的失序。
  国度权利退出后的真空地带由谁来填补,乡村次序又该怎样维护呢?显然,在村民自治制度尚未发育成熟之际,除了请出几度被打倒的宗法关系,再没有一种社会力气可以担负起整合乡村社会的任务。同样,由于宗法关系在长时期内遭到严重的毁损,这时出山的宗法关系自然不完好。而此时的社会关系亦发作了极大变化,使得宗法关系的整合功用遭到限制,于是给恶权力抬头提供了时机,恶人治村现象的发作就难以防止。乡村的黑恶权力能够分为两类,一类如大邱庄的禹作敏之流,一类是“南霸天”、“北霸天”之流。不论是政府公布的法律。还是乡规民约,都不过是他们手头压榨村民的工具而已。法律和乡规民约对他们本身来说是无效的,而在压榨村民的时分却非常有效。在有的时分,控制基层政权的公职人员还会和当地的恶权力勾搭 起来,共同腐蚀基层民主政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当然,中国乡村法治建立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不只仅是国度权利退出后留下了真空地带,以及宗族复兴和恶权力抬头所形成的权利异化等问题。还存在着诸如贿选、乡(镇)村关系慌张、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谐和、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大众缺乏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以至抵抗国度的政策等,但是这诸多现象所反映的更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关于乡村法治建立来说,具有基本性的问题是将乡村社会归入到民主国度的体系中来,从而完成乡村基层政权的完善、构成非个人(宗族)的行政权利观念以及树立在宪法(法律)而非血缘根底之上的政治认同。只要这样才干经过完善的行政体系(包括自治组织)驱赶黑恶权力,以非个人的行政权利替代宗族权力,以法律关系替代血缘关系,使乡村法治步人良性运转轨道。
  
  三、新权威主义及其反作用
  
  “恶人治村”现象显现出民主的弱点,在当前农民贫富分化较为严重、经济位置或实力不对等、现代化的人际关系尚未冲垮宗法血缘关系的状况下,乡村的直接民主不会自发产生公正的结果。要处理这一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依托政府的力气推进乡村的法治建立,在政府的引导、监视下推进基层民主,“扶上马”还要“送一程”。这样一种取向,就是典型的新权威主义。
  新权威主义归根结底就是要经过一个强大的政府来推行民主,以至能够说是以强迫的手腕达至民主的诉求。关于大多数西方的自在主义工业社会来说,在其树立民族国度的过程中,新权威主义都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特别在反动时期,表现得更为明显。但是在这些国度,新权威主义在为民族国度构建做出奉献之时,也在极大水平上牺牲了对民主价值的追求,以至一度演化为更可怖的专制。在大多数后发现代化国度,新权威主义摆出了更积极的姿势,关于这一点,土耳其无疑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自从二战完毕以后,民主制度在土耳其比在穆斯林世界其他任何中央都运作得更有效,即使关于整个第三世界来说,也是十分突出的。早在1923年,当政的凯末尔毫不掩饰他的专制倾向,并供认本人并非一个民主派,但他宣称本人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促进土耳其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停息公众言论。凯末尔的继任者也大都带有凯末尔的颜色,固然伊斯梅特·伊纳尼在1945年就放开了党禁,但是专制和专制的颜色不断持续至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土耳其的现代化途径显然采取的是一种权威主义取向,而整个东亚地域以及一些拉美国度也都阅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但是这一形式能否合适中国,依然需求论证,特别是关于中国广阔的乡村,更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毕竟这是一个传统厚重的社会,它很容易承受一种专制的形式,一旦这种专制的形式得不到控制,其消极作用将是不可估量的。不过当年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政建立却为我们提供了某种范式,固然我们不能照搬这种形式,但它至少向我们展现了国度权利对改造乡村社会所具有的功用。
  乡村是中国最基层的政治单位,不少学者以为改造中国必先从改造乡村开端,这种认识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端了。梁漱溟就以为当时中国的社会组织曾经解体,要挽救中国就要从社会组织的重建开端,而乡村建立则是社会组织重建的开端。但是他的所谓重建是从儒家文化角度动身的,固然他的思想中融入了西方的近代文化,但更大水平上这种重建是一种回归,向传统集体主义的回归。相比拟而言,阎锡山实行的旨在全面开展山西的“村制”似乎更为胜利。从1917年开端,阎锡山就鼎力推行以村为施政根本单位的村本政治,对村停止整理,据人口的数量依照天文位置的远近停止村落的整编。编村是在自然村的根底上产生的,和自然村一样,是村民活动的中心,但是它比起小的自然村范围更大、人口更多、整合度更高。编村的目的是改动自然村有大有小、散漫无序的状态,经过统一规划,使村落重新整合,成为一个紧密的政治共同体,便于政府权利对乡村的控制。梁漱溟也曾见识过山西的村政建立,他对官僚机构插手山西村政系统很不称心,但是他不得不供认山西村政在一些地域还是获得了胜利。由于树立起了一个良好的由信息联络起来的有组织的村落系统,又有一个高度开展的中央武装系统,阎锡山极大地减少了省内盗匪的活动。阎锡山的这种做法,显然和民国初年以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主流认识相分歧,但是和当前推行的基层民主或村民自治是相反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但是当前在中国乡村社会呈现的宗法关系复兴以及个别“恶人治村”现象,关于基层民主建立,关于在中国构建法治国度这一目的,具有极大要挟。针对这一要挟,假如依然采取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让它自生自灭,只怕不是持久之计。在没有放开户籍制度,城市化进程依然处于试错过程的时期,这种现象将会不断持续下去,由于它所赖以生长的环境不会有大的变化。要处理乡村社会呈现的这一问题,新权威主义将会是一个十分直观且极为有效的处方,由于新权威主义请求当权者具备强悍的作风,其表现是绝不姑息,关于落后的政治体制坚决地废除,并凭仗国度的强迫力气推行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体制。
  固然采取新权威主义的途径能够直攻病灶,会在短期内收到显著的效果,但关于政治变革特别是扫清法治建立道路上的障碍来说,这不啻于是一剂虎狼药,它在一定水平上是以牺牲民主和人权为代价的。固然凯末尔的变革推进了土耳其现代化的进程,对那些西化的、抱有世俗心态的土耳其人是有吸收力的,但是就在其死后,这些变革措施在土耳其群众当中,特别是乡村地域,并不受欢送,而是遭到了社会的抵抗。以至时至今日,人们仍然能够听说政治反对派被谋害的事情,以及关于被以为有暴力倾向的、支持伊斯兰统治的人们所采取的严厉措施。凯末尔以后的指导者固然在通往民主的道路上有过一些尝试,但收效甚微。在民主党的一位具备卡里斯玛型特质的指导人阿德南·门德列斯执政时,民主党改动了凯末尔的一些反伊斯兰教措施,以便获取民众的支持,但是不久之后,民主党的统治就变得专制起来。在这之后,民选政府数次被军队推翻,并且在很多时分政府不是强有力的,而是不稳定、脆弱和犹豫不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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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东亚似乎更为悲观一些,但是东亚在重新权威主义走向民主道路的转向过程中同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韩国之所以发作这一转变,是由于朴正熙被暗杀、以及与之相随同的工人和学生暴动及流血政变而惹起的。东亚的政治似乎总是与金钱牵扯不清,并且不知能否是一种巧合,东亚地域的民主化进程似乎总是和收入分化的加剧以及严重的社会不公相随同。拉丁美洲的状况或许更糟一些,特别在智利。所以,在通往现代化的各种途径当中,新权威主义是一个十分苦涩的选择,假如运用不慎反而会适得其反。并且新权威主义不是最终的目的,充其量是由传统到现代化、由专制到民主路途上的一个中转站。在中国乡村法治建立过程中,能否有必要设立这一中转站呢?
  假如在中国的乡村推行新权威主义,首要的问题便是要增强基层政权建立,赋予县乡两级政府以更大的权威,以至取消村民自治制度,而代之以国度机关的包办一切。这 样做的益处是,能够把乡村社会的权利真空地带填充起来,并经过法律和政策对宗法关系予以严厉打击,对“恶人治村”的现象也能够停止直接的压制,乡村社会的失序情况马上能够得到改观。但是其负面效应会更大:其一。加大政府的财政担负,由于每增加一级政府建制就会增加大量吃“皇粮”的人,这和当前亟待处理的精简政府机构问题相矛盾。其二,新权威主义在压制宗法关系和恶人的同时,势必也会压制民众的心情,特别是不满的心情,从而招致专制,这和乡村法治建立的初衷相违犯。其三,由于中国的乡村还是一个不活动的社会,当国度权利在乡村长时间存在之后,势必发作异化。最后的结果是国度权利非但没有可以改造宗法关系,反而会被宗法关系改造了。第四,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呈现的“强迫民主”现象也足以阐明,新权威主义足以构成对基层民主的要挟。因而,新权威主义并不一定会带来乡村的现代化,也不一定会促进乡村的法治建立,与其如此,还不如选择一种更为温和的战略,以收标本兼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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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多一体化的成效及其艰难
  
  法治建立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假如说在城镇停止法治建立能够更多地依赖国度法的推行,在乡村地域就必需更倚重对传统的改造和乡村新文化的塑造。在当前中国,法治建立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完备的国度法的良性运作,或者说国度法取得普遍恪守。不过正如学者们谈到的,广阔乡村并不是不需求国度法,而是乡村社会的情况同国度法运作所需的土壤之间存在着裂痕,如何弥合这道裂痕,就成为乡村法治建立的重点。在笔者看来,突破城乡分割,完成城乡一体化无疑是一副能收标本兼治之功的良方。
  那种以为传统的都是腐朽的、激进的观念,显然过于心情化,但是要想让各种巨大的口号摆脱乌托邦颜色,改造传统是不可逃避的课题。既然新权威主义不可取,就必需思索一种新的途径。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数次改动传统的尝试,但都以失败而告终。既然以血缘为主导的传统型乡村社会是宗法关系生存的温床,也是恶权力得以滋长的土壤,要改造乡村社会就必需以地缘政治替代乡村的血缘政治。推行城市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所谓城市化就是城市和乡村居民在认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上存在的宏大差异逐步减少的现象;或者说,是乡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和城市范围的扩展,人们普遍承受了城市文化,包括消费方式、价值观念、制度构造等,乡村地域因而而失去原有地域社会形态的过程。与城市化相随同的则是人口的大范围活动,特别是乡村人口向城市的活动,乡村原有的血缘政治为地缘政治所取代,乡村的“熟人社会”这一特征向生人社会转变。
  城市化能够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自变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疾速开展,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到达同期世界城市化进程的两倍,依照人们寓居地计算,中国的城市化率已接近40%。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特性在于它是以契约准绳为主导的商品经济社会,是一个生人社会,而中国的城市在很大水平上还保存着传统的熟人社会性质。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非但没有改动乡村社会的情况,以至其本身仍然带着浓重的传统颜色。所以,城市化进程中所要处理的不只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城市化问题,更重要的是文化的现代化,不只仅是乡村的改造,城市本身也需求承受现代文化的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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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即使是向这种不彻底的城市的过渡,仍然遭受了宏大的艰难。中国的研讨者以为,城市化的最大障碍来自城乡二元分割。城乡分割是由户籍、粮食供应、副食品与燃料供应、住宅、消费材料供应、医疗保险、婚姻生育等一系列详细制度施行完成的。正是这些制度使城市和乡村各自成为一个封锁的体系。变革开放以后,状况有所改动,但城市闭锁的情形没有基本改动,它除了在一定水平上对前来投资、旅游的外国人,对少数在这些年中富起来的“大款”们开放(他们能够在并非本人户口所在的城市中买房,并在那里生活)外,对普通的非本地人——特别是乡村人,态度照旧,城市历来就没有对他们主动开放过,管理和控制的才能固然削弱了,但在一定的时分,仍能够沿用习气的办法,将他们从单位中、从城市中清算进来。以北京为例,外地人若无北京户口,便不能在北京从事金融、保险、邮政、房地产、广告、信息咨询、计算机应用效劳和游览社等多达数十种职业;在京的“国”字头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招人,大局部单位会请求有北京户口。外地人不能购置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不能享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的各种社会福利政策更与他们无缘;更有甚者,外地人还必需经常留意警察的盘诘,每逢节日和严重活动期间,稍有不慎便可能被遣返。固然收留检查制度取消了,但它的阴影仍未消弭。上述状况的存在,势必在很大水平上障碍城市化的进程。
  由于乡村人口众多,城乡二元构造体系的影响深远,以及操作和认识上的偏向,使得城市化进程自身也是荆棘丛生。并且由于当前城市的性质,仅仅将地域改为市、把乡称为镇,并不能从基本上处理问题,反而会呈现一半以上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口背负着农民的称谓,且这种称谓不只仅是由于分工的不同,而是代表了不同的身份。既然是以户籍制度为支撑的城乡二元构造形成了中国城市化多舛的命运,那么,要想推进城市化走上一条安康开展的道路,以此带动乡村社会的革新,就必需从取消户籍制度,突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构造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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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化问题上,孙志刚案件是值得深思的。《收留遣送方法》固然被废止了,但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变革依然步履维艰,户籍制度所牵涉到的像孙志刚一类活动人口的根本权益的保证问题也依然悬而未决。正是由于户籍的限制,才呈现了收留遣送这类明显进犯公民根本人身自在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活动人口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寓居权等根本权益都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而得不到保证。户籍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功用障碍了城市化进程的本质性停顿,要改造乡村社会,推进乡村法治建立,就不得不变革以至取消户籍制度。
  现有的资料标明,户籍制度变革已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展开。首先,小城镇的户籍实践上曾经在一定水平上放开。公安部在2002年就做出过明白的规则,对进入小城镇和县级市市区的农民,只需他有稳定的寓居地,有稳定的就业或稳定的收人来源,就能够依据他本人的意愿举家迁入或者个人迁入。第二,目前还有不少地级市和省会城市也在推行根本放开的户籍制度,如河南郑州、浙江湖州等,也曾经依据寓居地、收入和就业等条件,配合农民意愿迁入。第三,户籍制度变革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则的,而是允许各地依据实践状况推进。至于这一点表现得就更为明显:江苏省从2004年“五一”起开端突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不再辨别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树立起以寓居地注销为根本方式、以合法的固定住所或稳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有人以为,这一变革的意义不只在于使户口迁移变得更容易,更重要的在于它使4000万江苏农民从此不再遭受制度性的户口歧视,从而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开展和社会公正的完成。浙江省政府2007年9月发布了 《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施行意见》,决议把“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寓居证制度”正式列入政府工作方案。黑龙江、湖北、河南等省也都相继出台了户籍制度变革的法律文件或政策,这些都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化进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上述变革都是不彻底的,是附条件的。可以在城市取得合法的固定住所或稳定生活来源关于农民来说并不是举手之劳,所以可以从当前的户籍变革中取得利益的依然是少数人。更进一步讲,即使取消了户籍制度,也并不意味着城乡分割的二元构造被彻底突破。形成城乡分割的缘由有很多种,除了贫富分化之外,城乡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卫生、教育、就业、性别等方面的不对等。以上这些问题最终都严重影响着我国乡村地域的开展,进而限制了乡村的法治建立。能够说,中国在城市化问题上仍然任重道远。
  
  结 语
  
  由于乡村中的宗法关系是和基层政权交错在一同的,特别是乡村一级的政府,直接影响着村落里的宗法关系及自治组织。不断以来,在村民自治的理论当中,在乡村关系上呈现了不少问题,诸如:(1)在乡村事务管理上,有的乡镇政府常常用行政命令取代村委会的民主决策,从而损害村委会的自治权。(2)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视方面,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乡镇政府越权干预村委会的财权,削弱了村民民主管理权益,阻碍了村民对村级财务的监视;二是支持村党支部抢夺村务管理权,进而借助党支部在乡村的指导位置,将村党支部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对村委会的工作停止干预,减少村委会的自治空间,间接控制村委会。(3)在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方面,乡镇政府的意志常常处于强势位置。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则,村委会是直选产生,村民在选举中处于主导位置。但实践上,村委会选举是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三方博弈的过程,这一现象几表现了宪政的妥协肉体,但是这种妥协不可防止会招致一种结果,即上下勾搭以及权利异化。并且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度政权,具有更多的权利资源,自然要使整个选举过程朝着有利于本人的方面开展。乡镇政府之所以要十分“卖力”地对选举施加影响,一个很大的要素就是要避免乡村失控,保证能选出一个合意的村委会,以顺利贯彻政府的企图。所谓合意的村委会,常常是有着宗族背景或者较大的家族权力,可以停止强有力统治的村委会,这是招致宗族复兴的制度性要素,也是招致基层政府对黑恶权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主要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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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这一点,笔者以为,应当在推行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的同时,增强县、乡(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的变革。在税费变革、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一级建制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并且由于该项变革,使乡镇财政遭到致命打击,其在公同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在乡镇本身所处困境压榨下,为谋本身生存,势必加深其与村级组织间的矛盾,对村民自治制度形成更大毁坏。因而,基层政权的变革就成为乡村法治建立的迫切请求。关于基层政权的变革来说,一个卓有成效的措施便是减少乃至取消乡镇建制。中国乡镇的数目2003年是38028个,比1995年的47136个减少了近1/5,比1990年55838个则减少了近1/3。2004年全国有20个省、市、自治区继续停止撤并乡镇工作,到2006年底乡镇总数34675个,并且这一现象不断在持续。
  在对乡级政权停止变革的同时,对现行的“草根”民主做一些点滴的修补或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基层党组织在村民选举过程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何从制度和法律的角度加以运作则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村民选举的积极性不高,以为谁中选对本人并无分别,以至“恶人”中选时也不会积极地反对,这种现象的呈现,说到底是由于制度自身还不能使村民从中取得直接的利益,以至在他们看来,一张选票的价值还不如一碗羊肉泡馍。因而,如何使基层民主成为村民利益的实在保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一些详细的举措,使村民实在参与到村级事务的管理中去,并使本人称心的措施得到执行,本人反对的行为被否决。从而使村民的意见被尊重,进而培育其参与认识和权益认识。以上是笔者尚不成熟的考虑,拿出来与各位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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