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讨学毕业论文网
2013-11-25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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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特性和中心内容。行政裁量权
摘要: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特性和中心内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必要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为权利的滥用提供了可能。因而,必需对行政裁量权加以有效规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与其他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不同,有其本身的优势和特性,是行政机关内部标准行政行为的重要技术手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深化研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理论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实在可行的完善举措,对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讨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4-0054-06
标准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既是经典的行政
法学理论问题,又是常新的依法行政理论话题。大量理论证明,标准行政裁量权,关于减少执法随意性。处理同一类案件因人而异裁量差距大、显失公正的问题,紧缩权钱买卖发作的空间,推进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项发源于基层理论的制度蓬勃兴起,但是,以往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研讨主要集中在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方面,而关于新兴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研讨则相对单薄,由于缺乏较为权威的理论指导和自上而下的统一标准,形成了有的中央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方式不统一,裁量基准游走于标准与僵化之间,制度设计过程中呈现简单化倾向及执法经历和法律条文分离不合理等问题,迫切需求对该制度停止深化研讨和讨论,以更好地指导其在理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一、行政裁量权的兴起与规制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规制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措施,作为内部标准和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方式之一,与行政裁量权的兴起和开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法演进的过程,就是随同日益扩张的裁量权与树立愈加有效的裁量权控制机制的过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分、行政答应、行政强迫、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议权和处置权。随着社会的开展,行政机关管理和效劳的事项逐步增加,对众多新的范畴,无先例可供参考,行政机关必需积极作为,因此,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是
行政管理的需求。从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来看,法律的局限性是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内在依据。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法律的普通性与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律本身难以克制的,这就决议了法律不是万能的,难免留下“空隙和破绽”,这些空隙和破绽留给了行政执法者裁量的空间,因而,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性与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双管齐下,并不抵触。“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盘绕强化自在裁量权与控制自在裁量权两种要素此消彼长或相互配合的历史。”控制行政裁量权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正面作用,维护社会开展,保证公民权益,避免其被滥用。
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是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基本请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同着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的需求,行政职能呈现出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性,原有的运用行政裁量权的措施和手腕已不能顺应或落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开展的趋向,不只一些新兴范畴的笼统行政行为裁量权过大,而且在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中裁量幅渡过宽,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罚与不罚、认定情节轻重、决议罚款几等方面具有较大裁量权,形成一些中央“同案不同罚”、“异案同罚”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状况发作,影响到地域经济开展的软环境。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二,行政裁量权的特性是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客观请求。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组成局部,“行政执法权利90%有余都属于自在裁量性权利,致使于自在裁量行为简直占领了行政执法的一切范畴。行使行政裁量权意味着,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享有依据本人的判别来选择和决议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自在,其结果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义务。因而,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较大,理论中发作的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形成公众对政府威信和形象的疑心,不利于调和社会建立,障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
其三,执法者的自利动机倾向是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内在请求。法律制度最终是由人来施行的。依据公共选择理论,人的本性是自利的,行政官员同样是笼统的“理性人”,他们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受自利动机的差遣,其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与公共利益相背叛,在某些状况下,行政裁量权成为变相寻租以至谋取本身利益的手腕。
此外,对行政相对人心理状态的调查也有助于完善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以往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多偏重于定性,无视量罚,但理论中大多数案件定性精确,行政相对人最关怀的是罚款的几和处置结果的公正性。这种心理状态请求调整行政执法行为的重点,增强对裁量权的控制和标准。
(二)裁量基准制度与传统控制行政裁量权方式的不同
从世界各国行政法的开展进程来看,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并非一种方式,其阅历了一个由严厉控制到合理控制,由外部控制到内部控制,由司法控制到行政内部控制,由法律准绳控制到详细制度、机制控制的开展道路。当前,我国行政裁量权大量、普遍存在已是客观事实,其在操作中的严重错位,以及现阶段执法人员对其把握、运用和约束存在相当艰难,归根到底源于缺乏一套完好而详细的内部权利运转规则对裁量操作停止本质上的指导。虽然目前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存在诸如立法、司法和社会监视等外部控制机制,但由于立法控制的框架性、准绳性,司法控制的边境性、被动性等特性,使得这些机制的作用无法比较内部机制的直接性、彻底性、主动性和立竿见影的效果,故应把主要精神和视野转移到内部规则的设计、设想上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种标准裁量权利正确行使的内部规则之治为主,切合依法行政的宗旨,它的树立不只仅是一种积极的尝试,而且在行政机关大量具有裁量权利的今天,应作为一项长效制度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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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具有本身的特性和优势,但是也应该看到,行政裁量基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相对性。其一,行政裁量基准也具有自然的局限性。行政裁量基准是在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停止细化和量化的结果,对没有法律规则的,但属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裁量基准的作用有限。其二,行政裁量基准不是刚性的法律规则,在执行中具有相对的灵敏性,不论它是作为普通性的办案指南还是特定的标准性文件,在特定案件面前都有延展和修正的可能性,随着执法理论的开展,裁量基准自身也需求与时俱进、不时修正,否则容易形成僵化的结果。因而,裁量基准是相对的,在处置特殊案件时具有一定可塑性,不宜生硬地、原封不动地看待裁量基准。
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概述
(一)行政裁量基准开展脉络梳理
行政裁量基准是规则之治,但国内对控制行政裁量权
的研讨首先是从准绳开端的。上世纪80年代,少数学者敏锐地留意到了行政裁量权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准绳的关系,初步肯定了行政裁量权的准绳之治。如,有学者指出,“事实上,在行政管理中,占很大比重的是非羁束的行政行为,即法律规则一定准绳和幅度,行政机关能够自在裁量,采取其以为恰当的行政行为。行政法除了遵照合法性准绳外,还必需遵照合理性的准绳。”有的学者固然没有沿用合理性准绳,而是代之以“行政恰当准绳”强调行政主体的任何一项裁量的行政行为,要开展完好的法律效能,必需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在变革的初期阶段,学者们提出的行政合理性准绳或行政恰当准绳,无疑是我国行政法研讨范畴内的一个打破。
进入21世纪,学者们继续对行政裁量权问题停止深化讨论,行政合理性准绳被视为与依法行政准绳、行政应急性准绳并列的三大准绳之一,并且说明了行政合理性准绳和行政裁量权的关系。从软法的视角研讨行政裁量权已成为一个崭新的范畴。随着行政裁量权的研讨,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之治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产生了一些较有影响的理论成果,并达成了一些根本共识:(1)裁量基准不是“立法”,与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不同。裁量基准关于下级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具有拘谨力,但这种拘谨力不是绝对的。(2)裁量基准的本质是普通裁量而非个别裁量。(3)裁量基准固然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具有直接的拘谨力,行政机关不能以裁量基准作为给私人限制权益、施加义务的依据,但是裁量基准由于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的适用而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间接的外部效果。(4)目前行政裁量基准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在行政处分范畴,在将来可将裁量基准应用的空间扩展到行政答应、强迫等更为宽广的范畴。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理论中,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行使自在裁量权应当契合法律目的,扫除不相关要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腕应当必要、恰当。”“行政机关行使自在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议中阐明理由。”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白指出“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停止细化、量化和标准,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增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议》请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分、行政答应条款停止梳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实践,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可以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规范予以发布、执行。”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
正确认识行政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这项制度的前提。对行政裁量基准的了解,学术界存在不同观念:(1)关于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普适性,有的学者以为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在个案中,由具有立法权的中央人大经过立法来停止,更为妥当。有的学者以为树立裁量基准是规制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措施。(2)关于裁量基准的性质和效能,有学者以为裁量基准是对行政法的详细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的过程,其中心过程在于补充判别基准。有学者以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解释性规则,对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当然的拘谨力,但是,当严厉依规则行事会带来不公正并可以阐明合理理由时,则能够置基准于不顾,依据个案的详细状况作出处置决议。还有学者持不同观念,背叛裁量基准的决议能否合法、恰当,取决于所根据的基准是哪个级别的机关制定的,决议能否运用也是由该机关作出的。(3)在裁量基准的“过”与“不及”问题上,有学者担忧裁量基准过于僵化,对现代中国裁量基准过于刚性提出了质疑,“裁量基准制定得越细,有关标准在适用上的盘旋余地也相应变得越小。那么,如何应对千变万化的行政案件呢?这意味着,在不经意间,基准就有可能变成僵化的代名词。机械适用的结果有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正义,不被社会公众、媒体和当事人所承受,进而构成违法。”(4)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功用,有学者以为是“紧缩、以至消灭自在裁量”,有学者以为是“挤压裁量空间”。 内容来自www.nsea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