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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高校处分权辨析(3)

2014-01-23 01:23
导读:2.将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纠纷有针对的纳入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司法介入高校处分纠纷的具体手段,也是解决行政纠纷最重要、最具权威的最后一环,最

  2.将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纠纷有针对的纳入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司法介入高校处分纠纷的具体手段,也是解决行政纠纷最重要、最具权威的最后一环,最能实现正义。然而,我国规范没有规定学校对学生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现阶段司法介入高校处分案件存在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地区的有益经验,将改变学生身份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列为对学生身份权的处分,被处分学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对其他不涉及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等,只能寻求非诉讼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8]

  3.将教育仲裁机制引入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纠纷。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学生与学校间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具有非对抗性、性、自愿选择性、衡平性和公正性的特点,更适合高校和学生间特殊的教育管理关系。原则上,教育仲裁有实行一裁终局制,但本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打消学生对仲裁终局的顾虑,保障学生充分的权利救济选择权的原则,同时,也给教育仲裁活动的公正进行予以必要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教育仲裁裁决的公正公平,应允许学生就开除学籍及仲裁程序、证据适用、客观公正瑕疵等事项向法院提出诉讼。即,基于学生的权益救济,教育仲裁有针对性地实行教育仲裁一裁终局和接受司法的最终审查制度。

  4.建立高校对学生违纪处理的法律研究和完善机制。高校在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依据法律规范的原则和规定,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学生权利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则,健全制约机制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工作规程。应强化程序性规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要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如原告的申诉举报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做出处罚建议的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领导裁决及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处理权限划分要明确,权力和职责要分明;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被侵害人的签名的检举、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书、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等;要引入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在处理做出之前,给学生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要明确规定受处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等等。[9]

  参考文献:

  [1] [4]田鹏慧,刘庚伍.校规的法律地位及其生成[J].现代大学教育, 2007, (1).

  [2] [3]董立山.高校学生身份处分权问题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 2006, (5).

  [5]张胜先,杨雪兵.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J].现代教育, 2004, (4).

  [6]吴冬,阎高程.普通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审视[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6,(5).

  [7]蒋后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方法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 2006, (3).

  [8]谢太洵.试论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J].探索, 2005, (3).

  [9]李爱春.高校校纪校规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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