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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高校处分权辨析

2014-01-23 01:2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法制化视角下的高校管理——高校处分权辨析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学校秩序 处分权 法制化建设

  [关键词]学校秩序 处分权 法制化建设

  [论文摘要]为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授权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和程序行使处分权是必需的。但在法制化的视角下,高校处分权的不断清晰和完善也是高等法制化建设和高校实践中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高校处分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成了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公立高校处分权的正当性毫无例外地受到质疑。在法制的视角下,高校处分权的地位是什么?如何界定和适用高校处分权?这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成为法制化建设和公立高校管理实践中的迫切需求。

  一、高校处分权的性质

  关于高校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力,笔者认为可以界定为是源自律法规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也具体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至于各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也有清晰、具体的授权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该规定是对高校制定校规行为的授权,成为高等学校制定校规的法律依据。而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权力属于自己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宪法第90条还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1]从宪法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教育管理是国务院的重要职能,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教育的职能机关,具有根据上位法发布规章的权力。

  据此,学界一般认为高校处分权,是指高校为维护其良好的学校秩序,根据法定事由和程序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学生进行强制性消极处理的权力。[2]高校处分权具有双重属性。其一,高校处分权是一种公权力,具有如下特征:

  (1)该项权力是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规章确定的; (2)该项权力的行使具有单面性、强制性, 无需征求学生的意见,也不需与学生协商,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 (3)处分的5种形式是法定的制裁措施,处分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其二,高校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学校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只对高校学生处分权的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对学生的什么行为作出什么样的处分,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一点,即使是教育部《规定》亦是如此。按照该《规定》第68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管理规定”的规定,高校如何制定规定以及如何行使处分权,则由高校在不与该规定相违背的前提下根据本校的具体实际自主决定。[3]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国家赋予高校处分学生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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