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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责任”捍卫“权利”学毕业论文(2)

2014-01-24 01:12
导读:“人肉搜索”也算侵权? 近年来,网络上的“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激辩的话题,其中最具标本意义的是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

  
  “人肉搜索”也算侵权?
  
  近年来,网络上的“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激辩的话题,其中最具标本意义的是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披露丈夫王菲婚外情的博客在网上公开后,大批网民对王菲发起了“人肉搜索”,在网上暴露其隐私并攻击谩骂,大旗网等网站则制作了专题网页,不断推波助澜。不堪忍受的王菲因此将3家相关网站诉诸法庭。2008年底,法院一决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办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这一司法判决,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得到了明确支持。根据草案规定,网站明知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向网站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而网站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标志着,侵权责任法在中国中首次确立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敦促网站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净化网络、保护公民权益无疑意义重大。不过,目前草案的相关制度还只是原则性规定,作为一种新型侵权类型,网络侵权的是非十分复杂,需要在隐私、名誉等合法权利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作出合理平衡。
  在中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的又一制度创新。根据草案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舆论普遍认为,这一重大突破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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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现实的和社会发展水平,草案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对于人格权、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要求行为“故意”、后果“严重”等要素。对此,一些学者认为,过高的门槛并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建议适当放松限制,以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惩戒侵权者、抚慰受害人的作用。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关键问题,在草案中也未明确,只能过多依赖司法实践的自行探索。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在侵权责任法中建构起较为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待时日。
  
  破解医患纠纷需立法智慧
  
  要考察侵权责任法立法时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样本。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成为司法审判的裁决难题。
  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双重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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