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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责任”捍卫“权利”学毕业论文(3)

2014-01-24 01:12
导读:这一司法解释令坊间一片欢呼,却让医疗界怨声载道。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于是出现了看个感冒也要全身检查、打

  这一司法解释令坊间一片欢呼,却让医疗界怨声载道。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于是出现了看个感冒也要全身检查、打个喷嚏也要住院观察之类的咄咄怪事。而防御性治疗、过度治疗乃至拒绝治疗所引发的“看病贵”、“看病难”,又最终损害了患者的根本利益。
  基于医疗纠纷掺杂着极其复杂的利益纠葛,并不仅仅是医患之间简单的“两元”对立,也需要对个体患者的眼前利益和全体患者的长远利益作出合理平衡。侵权责任法草案单设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其基本出发点就是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才能要求赔偿。同时考虑到患者举证能力不足,草案又规定在违规治疗、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等3种例外情况下,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草案还规定,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方承担。总体而言,侵权责任法草案尽管要求患者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但仍保留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和“部分过错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内容,以纠正医患双方过于失衡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与举证责任所遭到的质疑相比,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医患矛盾所设计的一些针对性条款,则受到了普遍赞誉。
  2007年11月,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带着怀孕的女友李丽云到医院治疗感冒,经诊断,李丽云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但患者方面坚决不同意签字手术,而医院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不敢擅自动刀,李丽云最终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其父母则将肖志军和医院一起告上法庭。“李丽云悲剧”轰动一时,也深深触动了立法者,其直接产物便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紧急抢救条款”。根据草案规定,抢救危急患者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方同意,经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舆论普遍认为,这条尊重生命的人性化条款,将避免“李丽云悲剧”再度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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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制度设计,总体而言仍存有较大争议。而医患双方的诉求冲突,从表面看是“举证责任”之类的具体议题,真正根源却是当下的医患关系已高度紧张,当患者携录像机就医、医生戴钢盔看病之类的黑色幽默纷纷出现在现实生活中时,意味着医患双方已失去了基本信任。
  正因此,要公平解决医疗纠纷,重建医患之间应有的信任,既需要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智慧,更需要改革的智慧。比如,为防止“行业袒护”的危险,应构建真正独立的医疗责任鉴定机构;为遏制“过度检查”、“过度诊疗”等现象,应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由承担公办医院;为防范职业风险,应设立 “医疗责任制度”,由全行业分担医疗风险……诸如此类的改革,已没有理由停滞不前。
  侵权责任法最大的立法难度,还在于如何平衡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尽管技术性很强的侵权责任法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具体设计,但能否更加广泛地倾听、汲取全社会不同的利益诉求,或者就医疗损害责任等难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等等,对立法本身应当是有益无害。毕竟,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保护公民权利之法,既需要立法精英的智慧,也需要普罗大众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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