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学毕业论文(2)
2014-01-24 01:12
导读:公民的监督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一是监督主体众多、分布广泛,进行监督的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台港澳同胞、华侨或外国人,还可以
公民的监督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一是监督主体众多、分布广泛,进行监督的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台港澳同胞、华侨或外国人,还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二是监督的范围广泛,可以监督所有主体的所有违法行为;三是监督的主动性。监督者可以就其知道的线索主动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四是监督方式的灵活多样性,监督者可以自由选择具名或匿名、书面或口头、电话交谈或书面交谈、径直举报和请人代转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五是监督的低,不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机关和专门的监督人员,节约了监督成本,大大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六是自下而上性。体现了人权的要求,也有利于公民培养和锻炼自己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公民监督权也有其局限性:往往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不能自行处理,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没有强制性。因此,公民监督应该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配合,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的基础,没有公民的积极监督,其他的监督形式将难以开展工作,“最高人民院举报中心主任江礼友说,近年来反腐败斗争中查办的大案要案,有80%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同样如果没有其他的监督形式,特别是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就只会造成“只开花,不结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完善对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和选民罢免权等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必将有利于我国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
二、 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
中国上存在过的“什伍连坐”、“保甲连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清代“保甲长的职责也主要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维持治安与催征钱粮两种职能……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则无时无刻不尽心尽责,特别遇上社会动乱,更成为保甲长的首要职责”,1929年7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县保卫团法》“要求甲长牌长之间、甲内所有居民之间,须对‘为匪’、‘通匪’、‘窝匪’等‘犯罪’行为相互负连带责任”。现代社会将检举规定为公民的权利的一个重要目的同样是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建国初期,新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发动群众检举反革命分子的性文件,对打击反革命、巩固国家政权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公民监督权特别是检举权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巩固和维护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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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助于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质量,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公民监督权最主要的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罢免权对提高政府工作质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这事实上是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完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公民能够迅速、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揭发,甚至行使罢免权对自己所选的代表进行罢免,最终达到改进政府工作的目的。公民的批评和建议能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舆论等途径对有关政府机关施加压力,促使其改进工作。检举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清除一些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实现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服务。罢免权是选民对于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监督的有效武器,它能促使选出的代表尽心尽力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罢免那些不能胜任工作,选民不满意的代表,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素质。
第二,有利于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消除民众的不满情绪,从而有利于政权的稳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公民就会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自己的国家,因为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自己能够尽一己之力予以纠正,公民就会对国家和国家机关有认同感和亲切感。公民监督权也为公民不满情绪的发泄提供了途径,能够起到“减压阀”的作用。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为公民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有不满时提出批评建议,发泄不满情绪提供了一条较好的渠道;公民的检举权则为公民表达对违法犯罪现象的不满和愤慨提供了途径;选民罢免权事实上也为选民表示对其所选出的代表的不满提供了渠道。
第三,公民及时检举颠覆和破坏国家政权的行为,使得这些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被消除在萌芽状态。一般情况下,颠覆和破坏国家政权的行为有参与人较多、不容易保密的特点,只要公民警惕性高就不难发现。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公民的及时检举我国政府破获了大量的危害国家政权安全和稳定的案件,特别是间谍案件,包括间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