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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 监督权 价值
论文摘要:我国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监督权的确立和行使对于构建一个的监督制度体系,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和打击犯罪,发展和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41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孙中山先生曾把代议制民主比做一架机器,选举权是机器的发动力,监督权是机器的制动力,机器仅有发动力,没有制动力就不完整。代议民主制下,人民必须既有选举权,又有监督权。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国上“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纪律处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民监督权的确立和行使对于构建一个国家的监督制度体系,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预防和打击犯罪,发展和完善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