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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欺诈的刑法研究学毕业论文

2014-02-01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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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诉讼欺诈罪刑法定

  论文摘要
 刑法中的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为手段,提起虚假民事或诉讼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与上称为的诉讼欺诈有明显的不同,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单纯的依靠民事力量已经无法制止这种行为。可是对于刑法中的诉讼欺诈行为在上尚无定论。本文认为诉讼欺诈与普通的诈骗罪有巨大的差别,而且现有的一种观点将它纳入敲诈勒索罪或者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可以考虑增设诉讼欺诈罪。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
  诉讼欺诈也被称为“诉讼诈欺”或者“诉讼诈骗”。可是诈骗两字存在“诉讼诈骗”中的往往会给人“诉讼诈骗”乃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①是以,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这一称谓。在我国“诉讼欺诈”只能在民法中发生,可是近年来我国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内频频发生了所谓的“诉讼欺诈”,而刑法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与之相适应。
  当今国内外并未对“诉讼欺诈”的概念有统一的认识,大致的观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利益,此种非法的手段主要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向法院提起名事诉讼,并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而获得财产行为;②2.诉讼人参与人通过恶意串通手段架构虚假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利用法院的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利益并以此获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证据,致使法院无法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达到损害诉讼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破坏秩序以及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以上观点笔者较为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我国现阶段“诉讼欺诈”的特征 大学排名
  对于“诉讼欺诈”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我们对其概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诉讼欺诈拥有以下特征:1.行为发生时间的单一性,“诉讼欺诈”由于诉讼的限定,所以发生在由案件受理开始直至案件结束的诉讼过程。2.主观目的以利益为主。民事诉讼是以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为目的的情况是行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诉讼的,因此一般来说“诉讼欺诈”的行为人都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3.参与主体的固定性,由于行为发生点都是诉讼期间,所以在“诉讼欺诈”的行为中,行为主体一般为:行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在“诉讼欺诈”中行为人采用了通过欺诈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骗性、隐蔽性等特征,从而造成法院判断发生错误——从而造成两种损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以及犯罪性质分析
  
  (一)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我国最高人民院曾经有过一个版本的解读:本版本中对于诉讼欺诈的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指出诉讼欺诈行为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并不鼓励法院追究诉讼欺诈人的刑事责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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