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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学毕业论文(3)

2014-02-03 01:34
导读:1.正当的程序主体 程序主体是指在法律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而所谓的“正 当”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主体的

  1.正当的程序主体

  程序主体是指在法律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而所谓的“正 当”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主体的设置必须符合权力分化理论的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各个程序参与者都必须在程序中发挥作用,都只能享有部分的权力 ,即任何程序主体都不能享有独断的权力。第二,在程序参与者中,必须存在对立面的设置 。从一般 意义而言 ,人们总是因为某种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而参与到程序中去,因此,在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该是互相对立的。第三,必须存在独立 的程序裁判者或程序的主持人,由他来判断和评价当事人 的行为,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结论。

  2.正当的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法律程序的主体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权利或职权既是程序主体行为正当性的体现,同时也是追究不正当行使 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权力的前提条件之一。第二,程序主体的行为除合法外还必须合理。这首先要求程序主体的行为有法律的依据;其次,程序主体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程序主体的行为必须合理,即符合一般的要求。第三,主体的行为必须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在法律程序的运行过程中,每一个参与者的程序行为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都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行为必须得到保护,合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必须被法律所承认;二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处。这种违法行为既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程序主持人或程序裁判者的违法行为。

  3.正确的行 为时序

  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 的特定结合是法律程序的显著特征之一。正确 的行为时序主要有如下几个要求。第一,行为的时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有些法律程序中,听证是一种前置程序,如果把这种听证程序后置或根本不举行听证 ,就违反了正确的时序 。这种行为不但不会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美国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没有遵循“米兰达规则”,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般就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5]。第二,行为的时序必须符合人们的直观正义的要求。例如,在刑事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必须按照“先审后判”的时序进行,既不能“不审而判”也不能“先判后审”。第三,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之间必须有合理的时间间隔。这个时间间隔主要是给程序主体在每一个环节开始前都有一个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合理时间。

  4.正当的程序运行规则

  合理合法的运行规则是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的主要指标之一,它也是产生正当的程序结果的必要条件。在现代社会中,正当的程序运行规则包括合理合法的回避规则、公开规则,等等。回避规则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任何与法律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成为其中的裁判者或执行者。公开规则要求法律程序主体的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杜绝暗箱操作。比如在诉讼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地在法庭进行(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任何有可能影响法律程序的最终运行结果的有关证据都必须要经过 当事人的公开质证;允许其他社会公众旁听,等等。

  5.正当的程序结果

  一般而言 ,人们参加法律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公正、公平地解决某个或某些问题,因此,法律程序的运行必须有一个明确 的结果 。但是,这里的“正当的结果”有特殊的意义。第一,这个结果是严格地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得到的结果 ,具有合法性。第二,这个结果是经过严格并且严密的论证所得到的结果,具有合理性。第三,如果这个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那也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原 因造成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程序被严格地遵守,据以定案的法律事实已经证据确凿 ,法官也在严谨地执行法律,但是判决的结果仍然有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法官定案的根据是由有合法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由于人们不可能回复到过去的时空现场,因此,所有的科学实验与论证都只是对过去事实的一种模仿与猜测,都有可能出现错误。

  与其他判断标准相比,通过法律程序的组成要素来判断法律程序 的正当性 ,有其 自身的优势。首先,正当的程序 主体是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前提。我们只能在一个法治 比较健 全的民主社会里来讨论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才会存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主体。其次,正当的主体行为是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关键 。正当的主体行为还必须有正当的行为,否则法律程序也会失去正当性。再次,正当的时序与正当的运行规则是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制度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必须要被公众所认可,这既是法律程序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水平 的直接体现,也是充分发挥正当的法律程序的社会作用的关键。最后,正当的程序运行结果是正当的法律程序运行下来的必然的结果。这个结果也许和公众的期望值不符,甚至相反,但是 由于整个运行过程所具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它也会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

  参考文献 :

  [1]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美)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5]樊崇义.正当法律程序文献资料选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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