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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和解 宽严相济 和谐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其显著的价值功能,已经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在我国,刑事和解有源远流长的传统基础,也有现实可行的背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应当结合现实国情,在继承传统“和”文化的基础上,合理地吸纳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之精华,确保刑事和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我国传统的社会观中,“和”是最高的境界,人们一般倾向于通过来调节社会纠纷,以此来达到儒家所追求的“和谐”境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调解制度就是吸取了的这种精神构建起来的,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刑事诉讼领域,近年来,这种诉讼文化也备受关注,许多学者开始倡导建立以此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利益、矫正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代刑事和解制度最早于1974年出现在加拿大和美国,后来被世界上许多所采纳。在我国,这种刑事和解的传统源远流长,传统上以“和”为主导的制度设置较为成熟和完善,在古代社会,调处和私和广为盛行,有些刑事案件的和解也为官府所允许。这是我国刑事和解的轨迹,也是我国当今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借鉴的重要历史资源。
一、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之考察
刑事和解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刑事制度,其产生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的一次司法实践,现在已经被美国、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运用。
(一)国外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20世纪中叶,受“被害者导向”理念和犯罪人复归社会思想的影响,西方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
1.“被害者导向”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被害人的权利被国家的权力挤到了边缘,只是诉讼程序被动的参与者。随着“被害人”理论的兴起,很多学者开始认为:刑事诉讼不应仅仅体现国家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更应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被害人成为积极的诉讼主体。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被害者导向”的刑事政策思潮兴起,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成为学者的热门话题,而被害人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获得赔偿。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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