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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机构编制实体标准,创新编制管理机制。编制标准是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对于控制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除少数地方、部门制定了一些编制标准(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外,大多数地方、部门编制的核定往往还是凭经验办事,甚至是与机构编制部门讨价还价、共同妥协的结果。在控制编制总量上,日本通过发布机关总定员令,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总人数,并规定定期减少的百分比,有效地控制了政府人员的增长。我国行政编制也已现实了中央总量控制,但事业编制的管理依然混乱无序。因此,编制立法的重点应放在事业编制总额控制和具体标准的制定上。要根据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测算事业编制总额,制定不同地区、不同事业部门的编制标准,并通过编制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得随意突破。
5、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编制管理就会失去权威性。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纪律可以说是三令五申,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如中办、国办先后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等文件。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相对低下,约束力不足,收效甚微。治乱必用重典,我国古代《吏律》中对编制限制就极其严格,擅自增加一人编制,主管官员要杖一百。今后,要将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和违法追究机制纳人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体系建设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的严肃性确立机构编制管理的刚性原则,增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当前机构编制管理的无序状态,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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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焕根.加强机构编制立法,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