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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区域关系的法制化,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改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制定和完善区域体系。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域关系的政策法规。区域的协调发展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支撑,中央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协调区域合作的平衡发展,规范各类地区合作组织的活动。如何从区域协调上升到协调,目前学界的主张大致有三种,一是主张制定统一的;二是主张将“国内区域合作”入宪,为相关的立法提供依据;三是主张制定区域关系单行法。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协议机制。主要方式有:区域内协议主体的多元化、改善行政协议的程序和完善行政协议的内容。提高行政协议缔结程序的科学化和化,除了要强调政府的制度导向外,还应重视公众或有关主体的参与,应尽快建立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渠道,广泛收集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协议更好地体现区际民意。第三是加强立法合作,减少立法冲突。区域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充分交流,相互了解。及时清理和修改过时的法律。区域内各立法主体共同对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上位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违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精神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以创新的精神,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相关法律。(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区域关系执法。建立执法长效机制。区域关系执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区域关系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区域内所有公民直接利益和区域水平的提高。应当加快体制完善,包括明确执法队伍及执法权限,规范执法任务和内容,加强执法协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政府的协调能力,设立专门的区域执法协调管理机构,对区域合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宏观,解决区域成员之间、区域成员与中央政府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维护区域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区域内法律意识。区域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参与。一方面使得区域内各个主体熟悉区域关系法,了解区域关系法赋予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培育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守法意识。区域内各个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可以消除和减少违法现象,更有助于做到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称为制衡和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四)加大监督力度,扩展监督途径。为了保证区域内各主体始终做到依法办事,就必须加强对区域捏活动的有效监督。因此,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本身的监督部门外,还应该包括居民、中介组织和第三方等,完善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的形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监督对象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其他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区域合作初显成效,整体上呈稳步推进的态势,已基本形成功能各异、协作关系较密切、逐步实现经济融合的区域经济。区域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协商等非制度手段来推动,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协作机制等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我国的区域建设向纵深发展,真正实现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必须加强区域的法治建设,构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使目前政策型合作机制向法治型合作机制转变,通过法制的协作化,进一步实现管理的协调化和经济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1]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06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报告》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