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我国法制化的实质、任务和前提学毕业论文

2014-02-13 02:3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法制化的实质、任务和前提学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目前,法制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

  目前,法制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我国在追求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今天,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也明显地凸现出来。为此,在理论上加强对法制化问题的研究,无疑对我国制度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代化事业都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

  一、法制化的实质

  所谓法制化,简单地说,就是要求一个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运行。我们知道,法制化一般是以一定的制度体系为依托的,而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一般又包括目标系统、规则系统、组织系统、设备系统四个方面。在制度体系的上述四个方面中,至关重要的、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第二方面——规则系统。在现代社会制度的规则系统中,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通常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因为法律、法规往往是经过国家政权认可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同时法律、法规又系成文的具体的条文式的规则,具有明确、易把握和易操作的特性。而在制度规则系统中的其它一些不成文的非法规化的准则,如规范方面的风俗习惯、规则等,一般在制度的整体运行中只起到对法律、法规的某些补充和调节任用。特别是现代社会,在法制化的要求下,规则系统中法律、法规的适应范围在日益扩大,并在尽量缩小和消除那些规范化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等不成文的规定在制度规范系统中的作用——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调节作用。换言之,就是说制度的规则系统在逐步地法律化、法规化。可见,规则系统是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而法律法规又是规则系统的核心和主导方面。而且规则系统的法律化法规化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自然趋向。根据这个,我们可以说,制度规则系统的完善(即法律化)正是整个社会法制化的关键或核心。

  事实也是如此,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宗法制度、家长制,也都是制度,有其完备的目标、组织和设备系统,但为什么不说封建制度也是符合法制化要求的呢?原因就在于其缺乏完备的法律化的规则系统。在封建制度下,君主乃国家最高主宰,君主的权力具有至高无上性,君主的意志代替了法律。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①可见,封建社会的制度体系中其规则系统完全被个人的权力和意志所代替,整个制度系统的运行不是按照法律规则进行,而是盲目地围绕着个人的权力、意志旋转。这正是我们之所以常常把封建社会称为“人治”社会的原因。可以说,正是基于这一点,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才最早提出了“法制化”的口号和要求(当然这里也包括当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要求)。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首先认识到了法律在社会制度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及用法制化代替人治的必要性。斯宾诺莎说:“法律有约束一切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生存。”②洛克说:“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③罗伯斯比尔说:“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领导,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④显然,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这些法治理论都是对封建制度的“人治”现象的直接反动。由此可见,法制化的最早要求正是针对封建社会制度那种没有完备的规则系统,无视法律的“人治”现象而提出来的。

  因此,以上分析说明,我们所要追求的法制化,最主要的便是要使社会制度体系中的规则系统真正名副其实地“规则化”——法律化。这种法制化其实质就是要反对“人治”——让整个制度系统围绕个人的权力意志旋转;实行“法治”——让整个社会制度系统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则而运动。

  那么,何为“法治”呢?怎样才算是“让整个制度系统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则而运行”呢?概括起来,这就是我们党的十三大和十五大报告中先后都明确提到的: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指的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它是法制的基础。没有各项法律、法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就根本不会有什么法制可言。“有法必依”是法制的中心环节,它既包括执法,又包括守法。“如果法律不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⑤只有真正使法律成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一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法制才能算真正建立起来了,如果制定了许多法律而不执行、不遵守,那法律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带头守法;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并积极地同一切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才能最终实现法制。“执法必严”是对“有法必依”在执法方面的要求的一个重要补充,它主要是就执法的态度而言的。执法不严,形同无法,特别是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要忠实于法律,执法如山,不阿权贵,不贪赃枉法。“违法必究”也是对执法要求的补充。它是执法必严的前提,违法不究当然就谈不上什么执法必严了。只有违法必究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上都是对“有法必依”的补充和强调。因此,“法治”的基本内容又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所谓法制化,在当今也可进而看作是立法、执法方面的完善和深化。

上一篇: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