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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家柏拉图曾经说过:“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生。”⑧过去我国法制化建设中出现许多问题的确跟某些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相关。因而我们应当把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克服官僚主义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来抓。为此,必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改善其知识结构;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方法培养和提高业务能力,杜绝那些不通过考核而利用“开后门”的人进入执法部门;从思想、组织、工作方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彻底克服官僚主义,并把清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对执法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三、法制化的前提和保证
法制化是一个系统,“法治”是它的实质,但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的完善和深化还不可能真正达到法制化的目的。立法和执法直接受制于国家的政治体系、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以及各种机制等方面,这些方面必须首先给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完善和深化即“法制化”提供有利的条件,这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不可缺少的前提和保证。在我国,这个前提和保证目前主要要求做到:
第一,深化法制观念。法制观念的深化又必须依靠理论研究和法学、普法教育的深化。
法制化的理论基础当然是法学,只有强调法学的深化,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法制观念的深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兴旺起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法制化建设实践的要求。法学理论研究由于受苏联传统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影响,至今仍显得表面化、狭隘陈旧,甚至人为地设了许多禁区,以致研究难以深入和突破。
法学教育的深化很大程度上又是由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决定的。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从总体上看,没有迅速灵活地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以及立法司法工作中的新进展,内容比较陈旧和单一;从教育的方法上看,忽视了法学的实践性,比较重视理论的学习而忽视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教育方法枯燥而单一。从长远来看,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法律人才,才是我国法制化的希望所在。因此,我们强调对法学教育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改革。法学教育为培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人才以及法学研究和教育人才的这一目标不能改变。在这一前提下,应该解放思想,博采众长,向教育对象全面展示法学的新发展、新变化,提高其比较与鉴别能力。把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活动紧密地联系起来,及时反映这些领域的新动态,提高教育对象对现实情况的敏感度和反应能力,增加其与法制建设的实际相联系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法律、法学人才。
普法教育作为一项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律意识的活动,与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这种专门的法学活动有很大的区别,但三者都倾力于思想意识与理论水平的加深与提高。普法教育的深化对于法制化建设更具有直接性的基础性的意义,因为法制化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法律的一体遵行,普法教育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普法教育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重视公民义务的教育,而忽视公民权利的宣传:二是重视刑事法律的宣传,而忽视民事与法律的宣传。这两者都是不足的,容易导致片面的甚至错误的法制观念,因此,应当加以克服和改进。
第二,处理好党法关系。4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党法关系,是我国法制化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党的十三大以往经验教训,明确提出了党政分开的原则,并把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这就为正确解决党法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方针。实行党政分开,对于法制化来说,就是党法分开,党法分开即党法职能分开,邓小平同志说:“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这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党委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由国家和政府管。”⑨
目前实际生活中,这一点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有的党委机关仍代行法制机关的职权,尤其是在基层政权中有些党的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肆意干涉、更改或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裁制,或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事情,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破坏了法制原则。因此,实行党法分开就必须保证司法独立,健全各级,切实保障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包括党委在内的任何机关和及党的领导人的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