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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健全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是制的重要保证。法律监督是协调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法律监督愈有力,法律愈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正确实施。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决定整个国家制度化法制化的实际水平,当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时候,法律监督无疑还是保障法制良好运行的有效工具,也是强化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虽然各级人大和部门的法律监督机构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在实际生活中尚处于疲软状态,有些工作部门仍缺乏基本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还没有真正完全成为社会运行与法律实施的制约力量。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我国发展不充分,法律还没有完全成为国家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法律必须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的重要性,还没有被普遍地认识到,因而法律监督也尚未被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法律监督的疲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存在超越法律监督的机关以及与社会政治体制的不尽完善有关。
当然,法律监督不力也与监督机关本身有关,从当前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与组织结构来看,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不同法律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还不甚明确,从而导致了权力模糊、“失监真空”现象;同时从领导力量、人员配备等方面来看,当前法律监督机构仍太弱,急需大力加强。总之,只有从思想上、体制和法律规范上全面确定法律监督的任务及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分工,做到职责专门,分工明确,监督全面,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断使党的监察部门与法律监督系统既相分离,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协调,这样才能真正把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推向新的高度、新的水平。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17页,第76页。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73页。
③洛克:《政府论》上篇,商务印书馆版,第36页。
④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第171页。
⑤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32页。
⑥《列宁全集》第27卷,第483页。
⑦黑格尔:《法原理》第7页。
⑧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26页。
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增订本)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