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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深入查办和涉农职务犯罪几点建议
1、要拓宽案源渠道,搜集排查案件线索。要依靠人民群众,面向加强举报宣传。加强与、、、、土地、、民政、扶贫和纪检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从已经查办的案件入手,深挖其他犯罪。对人民群众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取信于民,赢得群众对办案工作的支持。
2、重视初查,将初查工作做细。作为反贪人员,要主动“沉下去”,到乡镇、摸查线索。现今农村普遍实行“村账镇记”,所以要在农村职务犯罪中理出一点头绪,就要走访各个乡镇,依靠镇财政所、农经站的支持,细致查询镇级资金和村级资金的和使用情况。
3、针对特殊对象,注意讯问、询问方式方法。在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旁敲侧击,从其供述中能够发现蛛丝马迹,查明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其他情况。在讯问过程中,要耐心引导犯罪嫌疑人,鼓励其主动立功,检举揭发。比如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有意识的旁敲侧击,先暂时避开其自身涉嫌犯罪的事实,而是以闲聊的形式问其工作单位、工作、同事关系等情况,使其说出了一些内幕情况和人员,无形中提供了线索。另外,在讯问中要加大政策攻势,多摆事实、讲道理,使犯罪嫌疑人上产生压力。
4、侦查取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取证。有的犯罪嫌疑人人员性质比较复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往往是第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于这种案件,取证中要特别查明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否国有。另外,在取证过程中,要对每一笔钱款的来龙去脉细致查清。涉农职务犯罪总共的犯罪数额一般不是很大,但是每一笔即使只有几百元,都要去查清,因为可能就是这很小的数额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定罪量刑。
5、为保证重大案件的顺利查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要统一调集办案力量,适时组织专案侦查或者统一行动,比如南通市检察院成立“反贪303”,采取平时各自分散,办案时集中起来,统一指挥,集中全市办案精英突破重特大案件。对于干扰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采取提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干扰阻力,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6、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需要注意讲究方法,维护稳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办案中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又要努力维护发案单位的稳定,防止造成负面影响。
7、加强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首先要做好个案预防工作。比如我院现在采取个案预防检察建议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单位发出预防建议书,督促其自身开展警示,并将教育结果及时反馈给我反贪部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次,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最基层干部待遇,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但这并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不仅要在法律上从严查办,还要充分发挥检察预防职能,深入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和涉农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运用已经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例,对农村广大基层干部经常性“敲警钟”,使他们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注释:
[1]2008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工作要求。
[2]参见2008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组会会议精神。
[3]参见:刘杰,对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10期,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