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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学毕业论文

2014-02-22 02:3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学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论文摘要】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它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担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等原因导致了在民事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分担应用的混乱局面。因此,在民事证据立法时很有必要创制具有可操作性地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本文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问题作了阐述。
  
  
  
  1 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它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担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等原因导致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分担应用的混乱局面。因此,在民事证据立法时很有必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
  目前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操作规程尚无定论,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在此方面的一些规定和学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运用。
  (1) 大陆法系之要件说,其主要内容为:凡主张权力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力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凡否定权力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力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力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该学说将法律关系的发生及发生后的变更、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交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法律要件提出疑问,表示该法律要件事实的构成有欠缺,则由他负举证责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 英美法系之利益衡量说:给予遵循判例的传统,对于举证责任感的分配不预设标准的一般是由法官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在审理过程当中灵活地予以考虑,在实践中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政策、公平、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方便、盖然性、经验规则、请示变更现状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等等。可以看出,该制度灵活多变,不拘泥于固定的规则当中,可以较好的适应多变的案件事实,但该制度需要由有较高法律素养及经验的法官来运用,否则易陷于恣意妄为或无所适从的误区。虽然该学说尚不能为我们全盘所用,但其中的一些规则却值得我们借鉴。
  (3) 基于我国审判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现实,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以大陆法系法律要件说为基础,并根据案情,综合进行利益衡量,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效果。
  
  2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价值取向和要实现的终极目的,这里对这一问题作一阐述。
  (1)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随着的快速发展,化的体系的日益完备,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日益对立,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同时,现代已摆脱传统民法的桎梏,从维护形式公正前进到了维护实质正义的境界,表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强化以及对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限制。反映在实体法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过错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剔除,从而免除了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将举证责任倒置于对方承担。上述类型的案件,都属于公民个人难以举证的情况,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就需要对三项内容进行举证:① 原告遭受了人身损害;② 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③ 原告的损害同被告的过错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实是,原告作为普通人不可能精通医疗手段及措施,同案件相关的大量证举在医院的手里而不在患者的手里,此时,要求原告对上述三点同时举证即显属不当法律于是将② ③ 两点举证义务转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方对无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告方只需对受到伤害等基本事实举证即可。在对上述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来负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在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因高压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有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对受害人的故意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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