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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思考学毕业论

2014-02-19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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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劳动法 保障法 关系思考

  论文摘要: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意义。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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