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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成了一个谈流色变的年代。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流动犯罪的报道;学术界几乎每月都有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成果问世。根据本人的,中国期刊网上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成果已达237篇(截至2008年3月);而根据本人对中国法院网“刑事案件库”的统计分析,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报道共1776件(截至2008年4月1日),流动人口犯罪几乎无时无刻不充斥着我们的视听,以至于竟有人“看到流动人口,就想起了犯罪”。流动人口与犯罪这两个词汇,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捏合在一起,而这一切又显得那么自然。
但这又是一个反思的年代。如何评价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性?或者说,流动人口犯罪是否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
本文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一个回答。文中数据主要来自于河北A市(地级市)的调研资料,另外还参考了公开出版的年鉴资料,天津、宁波、广州以及南京等地的流动人口课题组资料。
在数据整理过程中本人发现,无论是流动人口财产犯罪还是暴力犯罪,其危害性远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流动人口暴力犯罪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同根相煎”现象;在有些情况下,流动人口犯罪是对社会不公的极端反抗。可以说,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性被夸大了。
1.流动人口财产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远远低于常住人口的经济犯罪。
比较经济犯罪与流动人口财产犯罪这两类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能得出这个结论。根据本人的统计,河北A市2002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8起,涉案金额共计10154.86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涉案金额-追回金额-罚金数额)7064.39万元;A市2002年共查处流动人口盗窃、抢劫和诈骗三种财产犯罪389件,涉案金额共计972.02万元,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涉案金额-追回金额-赔偿金额)552.84万元。单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流动人口犯罪与经济犯罪相比,则有些小巫见大巫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占经济犯罪不到8%。另外,在经济犯罪中,除了诈骗犯罪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当地常住居民所为。从这个角度看,流动人口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要比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小的多。
美 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也指出,侵犯商业的白领犯罪与所有街头犯罪造成经济和物质损失相比,前者比后者高出将近 10 倍。
另外,本人整理了天津市流动人口犯罪课题组2002年的调研数据,以10万元经济损失为标准,将案件分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和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两个类别。据此本人发现,2002年天津市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所占比例为40.7,同期财产犯罪的涉案金额为9.0%;如果以百万元以上金额为分界点,经济犯罪的比例比财产犯罪高出14倍多。
2.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多为流动人口
从统计资料中发现,在流动人口故意杀人案件中,有87%的案件被害人均为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故意伤害案件中,有63%的案件被害人均为流动人口;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这些杀伤类案件中,因为感情纠纷的杀伤类犯罪超过70%。
这反映出流动人口在暴力犯罪上具有“同根相煎”的特征,并且,杀伤类犯罪的偶然性更大,多为感情用事;这与那种精心谋划的杀伤类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一般要低得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流动人口犯罪“有情可原,值得宽恕”,任何犯罪都对或多或少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本人之所以统计流动人口犯罪的被害人状况,只是想表明,流动人口暴力犯罪有其特定的案由和侵害对象,而城市对流动人口犯罪有夸大的成分,城市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恐慌,显得太过于感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