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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也或多或少的告诫我们,我们除了关注流动加害人外,流动人口被害人也许同样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
3.整体来看,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种和刑期要轻于常住人口
根据本人的数据发现,流动人口判处管制和拘役的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2%,本地人口占43%;3年以下有期徒刑,流动人口占41%,常住人口占29%;3-7年有期徒刑,流动人口占17%,常住人口占14%;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其他,流动人口占10%,常住人口占24%。如果按照西方对于重罪和轻罪的区分,以3年为分界点,我们可以发现,流动人口轻罪比例为71%,而常住人口为62%,流动人口轻罪比例比常住人口高9%;而重罪比例中,流动人口为29%,常住人口则为38%。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对待流动人口犯罪人和常住人口犯罪人的态度是不同的。德国联邦内政部和联邦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法院一般对非德籍犯罪嫌疑人不适用缓刑,仅占德籍犯罪嫌疑人缓刑率的66.7%;并且在相似犯罪中,非德籍犯罪嫌疑人的刑期比德籍犯罪嫌疑人的刑期要长。本人所统计的数据表明,法院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缓刑判决率仅占本地人口缓刑判决率的1/4左右。
4.很多情况下,流动人口犯罪是对不公的极端反抗
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对社会不公的反抗类案件占有一定比重,占全部流动人口犯罪的10%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雇员反抗雇主类案件,从案由上看,主要是侮辱歧视(15%)、拖欠(67%)。并且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往往“动静很大”,试图引起媒体以及政府的关注,但这种做法从反面上更加剧了人们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成见。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固然与流动人口观念淡薄有关,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国家正式救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也有关系。根据本人所搜集的数据发现,在这种反抗类案件中,单单因为不服仲裁,认为仲裁不公而被激怒的犯罪人,就占全部反抗类犯罪的43.8%。
另外,本人发现在涉及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中还存在一个误区,即学者们往往比较每10万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与每10万常住人口犯罪数量。这种做法是成问题的,因为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人口结构不同。大体来看,流动人口的主体是15-40岁的青少年和中年,以男性为主,15-40岁的男性流动人口占总流动人口的比例为80.4%;而常住人口包括当地从出生到死亡所有年龄段的男性和女性。根据本人对人口统计年鉴的计算发现,15-40岁的男性仅占当地常住人口的21%;因此,如果硬要比较流动人口犯罪率和本地人口犯罪率的话,必须统一分母,二者才具有可比性。
总之,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客观危害,需要全面而理性的评价,应竭力避免单纯的观感;在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以及立法中,应注意比较的方法,对流动人口犯罪与常住人口犯罪的相关范畴进行比较研究,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出相对可信的调研报告,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较为可信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