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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学毕

2014-02-24 01:2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学毕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科学发展观;反贪工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科学发展观;反贪工作

  论文摘要:
本文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作为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石,阐明了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突出特点以及成因,分析论证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把三农问题放在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要位置上,对三农的国家投入越来越多。但个别贪官把黑手伸向了三农领域,利用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挪用涉农资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高检院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几点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体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做出的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最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因此,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是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具体举措;是检察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2]

  二、目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1、涉农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是与、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这些款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多是农民养家糊口甚至看病救命的钱,贪官占用、侵吞这些钱物,使农民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和反感,不利于社会稳定。

  2、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乡、镇一级的比较多。比如有县(市)里涉及三农的职能部门内的负责人员;有乡镇里各类站、所的负责人;到农村基层则主要是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三大员”。这些人员职级一般不是很高,但岗位职责都是和农民联系最紧密的,手中握有一定的实权。他们很多时候承担着上传下达的职能,位置很重要。

  3、这些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较多。涉农职务犯罪人员级别较低,决定了在不大的地域范围里,容易出现关系亲密、互相勾结犯罪的情况。所以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共同犯罪,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因此在中,要十分注重线索的摸排与收集,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有牵连的相关人员。[3]

  三、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成因

  1、个别农村财经不完善。比如基层站所多数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上级主管机构与乡镇政府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和利益矛盾等现象,而且乡镇“看得见、管不着”。上级主管机构又“管得着、看不见”,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的交叉,为犯罪嫌疑人钻空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2、少数镇村管理不规范,乡镇村级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不规范,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白条入账。有的一人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缺乏监督制约,个别村级财务不按规定时间做账,甚至不做账。

  3、上级和其他监督制约不到位。农村个别地区村账乡管,组账村管制度没有落实。政务、事务不及时公开甚至不公开。一些农村群众对干部的违纪违法苗头不关心。个别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和严肃处理。

  4、个别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个别干部认为“吃点、占点、捞点”问题不大。更有的认为接受别人的钱财是“朋友”间的交往,不是犯罪。甚至认为现在受贿的人多、抓到的少,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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