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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复杂的情况中,因果关系的建立就要分两步证明。首先,要证明有毒物质是造成原告伤害的可能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原告用运用科学证据证明有毒物质造成原告的该种身体影响是已被认识的了。流行病学家和毒物学家要证实一个在原告工作中的人比不在这个环境中工作的人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一些疾病例如癌症很难被认识,此种证明经常会变得很难。被告则会选择自己的专家作证,要么是依据原告证据的资料作出了不同的结论,要么是对原告提出的数据或诊断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其次,要证明原告的该种伤害确实是接触该种特定的有毒物质的结果。此时统计学的研究在此就显得很薄弱了。[12]被告也试图提出证据证明:1、有毒物品的暴露是由另一个产品产生的;2、暴露是由不同物质混合作用的结果,被告在其中并不承担责任;3、该环境中有毒物质的含量可能影响在这一地区的所有人的健康;4、该疾病在人群中普遍存在,而且并不知道其产生的原因。[13]在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不能证明特殊因果关系将成为原告不可克服的障碍。此时,诉讼的有效性将取决于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程度。
综上所述,对比美国在有毒物质的侵权诉讼中的规则,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和实践都是十分薄弱的。在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由于原告处于劣势地位,而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影响需要大量的科学和知识说明,加之对许多化学物质认识的不够导致的科学不确定性,如果还是按照传统侵权理论要求原告承担对必然因果关系的证明,势必过分加重原告的负担,迫使其花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投入诉讼,使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我国应根据外国的经验,借鉴优势证据规则、盖然性因果关系方法,尽快在我们和实践中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均衡分配证明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尽力弥补化发展的缺陷,使有毒物质的受害人得到法律上的补偿。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1] 汪屏著:《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硕士,第38页。
[2] 【美】R.W.芬德力 D.A.法贝尔著,程正康等译:《美国环境法简论》,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9页。
[3] 乔世明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4]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5]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6]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
[7] 张新宝著:《美国有害物体侵权行为法介评》,在于《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第85页。
[8] Gerald W.Boston and M.Stuart Madden, Law Of Environmental And Toxic Torts:cases,materials and problems, West Publishing Co.ST. PSUL,MINN.7(1994)
[9] Jean Macchiaroli Eggen, Toxic Torts:in a Nutshell, second edition, WEST GROUP, ST. PSUL,MINN.260(2000)
[10] 乔世明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
[11] Jean Macchiaroli Eggen, Toxic Torts:in a Nutshell, second edition, WEST GROUP, ST. PSUL,MINN.260(2000)
[12] Gerald W.Boston and M.Stuart Madden, Law Of Environmental And Toxic Torts:cases,materials and problems, West Publishing Co.ST. PSUL,MINN.18(1994)
[13] Gerald W.Boston and M.Stuart Madden, Law Of Environmental And Toxic Torts:cases,materials and problems, West Publishing Co.ST. PSUL,MINN.8(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