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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心理特点分析学毕业论(2)

2014-03-06 01:13
导读:(二)骨干成员的特点。骨干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中坚力量。他们在犯罪集团中人数不多,但是所起的作用较大,在犯罪组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助纣

  (二)骨干成员的特点。骨干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中坚力量。他们在犯罪集团中人数不多,但是所起的作用较大,在犯罪组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助纣为虐是骨干成员的突出心理特点。这些人具有强烈的反心理,多数具有犯罪和逃避打击的经验。骨干分子与首要分子相比,错误的世界观等方面设有明显差别,但认识能力发展不均衡。缺乏正确生括信念,精神空虚,所以他们依附于首要分子,以首要分子为中心进行活动,比较为首要分子所信任,或者为其出谋划策,或者充当急先锋,冲锋陷阵。骨干分子与首要分子关系密切,心理上的相通性较强,对犯罪组织依赖感较强。骨干成员之间经常会因利益关系出现矛盾。由于主观恶习性较深,多数冷醋无情,表现出情感的两极性和易变性,一方面他们对首要分子言听计从,另一方面,他们对下属和受害者又十分凶残。
  (三)一般成员的心理特点。一般成员在犯罪组织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在团伙中,他们数量较多但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轻.其世界观、价值观常常表现出浅薄、片面的特点。他们常常是受荣骗加入到犯罪组织中的,他们参与犯罪集团活动不完全是为了犯罪目的,有时只是为了满足心理上的虚荣心和归属需要。由于认识能力与永平的低下,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他们常处于盲从和被动的地位。情感上表现出不稳定性,好感情用事,易冲动,逞能好胜,愿意显示自己,自拉能力差,容易受人指使参与或实施暴力犯罪或其他恶性犯罪

  三、打击黑社畲性质犯罪的心理对策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般是以共同的不良需要为心理基础的,成员有共同的犯罪心理动力,但由于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不同,他们又各有不同的心理特点。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如下打击对策: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一)从宏观上铲除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健全体系,使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从心理上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滋生土壤,消除其冒险侥幸心理的根本途径。新修订的规定了严惩犯罪集团首犯的条款,新增加了有关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文.有关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制定下发了—些法规条倒。这些法律法规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力度。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尚缺乏系统、准确、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认定、处理上的矛盾和混乱,急需具有权威性、前瞻性、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第一,在刑罚规定上,遵循从严、从重的原则。法定刑罚必须足以摧毁犯罪人的顽固心理,使其“谈黑色变”,构成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毁灭性打击。第二,恰当运用法律,坚持惩罚并用原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与一般犯罪团伙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它具有再生性犯罪的基础”——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此作后盾,它们才得以实现犯罪工具的现代化,扩展犯罪规模,不断地为非作歹。因此,要健全处置犯罪收益的制度和手段,从根本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犯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继续犯罪的能力。第三,深化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建设,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的鉴别和处理,通过法律规定,切实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后续犯罪活动,如“洗钱”、转移财产等,重点加强对首要分子、涉黑公职人员的打击力度。
  (二)强化打击,分化瓦解。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中,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基础上,首先,要加强宣传攻势,抑恶扬善,深刻揭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突出表现打击措施和惩处力度,对犯罪人员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如采取公开逮捕、公开揭露的办法进行打击,可以稳定民心,弘扬正气,瓦解犯罪组织的军心。其次,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机制,切实加强对被害人、证人、逆用人员的司法保护,稳定其脆弱的心态,坚定邪不胜正的信念。再砍,对于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心理策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打击。对于一般成员。应采取正面、政策攻心的方法,讲明利害,提高其认识,讲清宽大政策,消除其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和责任扩散心理,促使其在交待自身罪行的同时,揭露首要分子和骨于分子的罪行;对于骨干分子,建立长期作战的恩想准备。应该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从揭露其犯罪事实人手,使其对自身罪责产生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利用集团内部矛盾和困惑无助的心理状态.分化瓦解,各个击破,让骨干分子之间和首要分子彼此猜疑,促使其产生绝望心理,交待罪责;对于首要分子必须在掌握确凿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采取重兵压境的势态,连续作战,不给其喘息之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适时使用证据,最终使其心理防线崩溃。应该注意的是,骨于分子和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强,反复性较大,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最后,对于公职人员涉黑问题应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坚持以为主,建立系统完善的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涉黑活动坚决予以法律和行政的严惩,使公职人员“谈黑色变,避免黑社会性质犯罪对社会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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