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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中止学毕业论文(2)

2014-03-07 01:13
导读:二、其他类似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止的规定及其内在规律分析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相似性,研究商标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诉讼中止的做法,

  二、其他类似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止的规定及其内在规律分析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相似性,研究商标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诉讼中止的做法,并分析和其规律,我们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
  根据是否要经过授权程序而取得,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须经过授权程序而自然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另一类是必须经过授权程序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域名权、企业名称权等。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导致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诉讼中止的做法也不同。在被告对原告的知识产权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于第一类知识产权(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效力问题而无需中止诉讼,这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对于第二类知识产权,法院是否中止诉讼则十分复杂。
  由于商标必须经授权而取得,因而在是否中止诉讼的问题上与其他经授权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规律上的相似性。下面分析一下商标以外的其他必须经授权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的做法,进而总结其规律,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止问题的参考。

  1.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的第8条至第12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发明专利和经过复审维持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诉讼不中止;对于未经过复审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一般中止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符合实质要件或明显不符合实质要件;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中止诉讼。这些规定的实质是:对于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由于其稳定性强,故专利复审程序不能导致民事案件的诉讼中止;对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由于其稳定性较弱,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无效,一般应中止诉讼,但是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断该专利符合实质要件或明显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2.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要经过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强,类似于专利中的发明。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被告请求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讼中止问题

  虽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但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稳定性一并审查,径行作出。这是该类案件与上述两类案件不同的地方。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高新技术,其产品、技术更新很快。从国际上的情况看,因授权、权属等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很少。一旦发生侵权等纠纷,时间拖延既造成诉讼的加大,也会给技术的发展、科技的创新和正当的贸易活动带来障碍。
  从上述三种知识产权诉讼中止问题的做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的基本规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对于经过实质审查后的权利,其稳定性较强,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权利,其稳定性较弱,一般要中止诉讼,但是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对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符合实质要件或明显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径行审判。

  三、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止问题的做法

  1.一般情况下不中止诉讼
  目前,世界上关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有两种,即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审查原则是指对商标能否注册要进行审查。实行审查原则的,商标注册后比较可靠、稳定。不审查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不经审查就给予注册,在其取得权利后,若其他人对商标权有效性持有异议,还须经商标注册机构重新判断才能确定。这种做法,商标权不稳定,随时有失效的可能。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审查原则。下面分析一下我国商标审查制度的性质,以作为商标侵权诉讼是否中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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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的是审查原则,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律的规定;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商标注册申请规费是否缴纳;书写要求是否合格。形式审查后,商标局将主动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中与在先商标冲突的主动审查。所以,可以认为我国的注册商标都进行了实质审查,因而注册商标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根据在前文已总结的是否中止诉讼的规律,若被告在诉讼中对原告注册商标请求撤销并被受理,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另外,根据我国商标评审相关规则规定及实际情况,仅商评委的评审程序的时间将会长达2—3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裁定不服,还可以在30日内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正常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审理期限是两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这样最终结果下来需要3—4年时间。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动辄中止诉讼,将会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常经营将有可能受到巨大的冲击,经营者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法律赋予的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势必会成为一个“瘫痪”的权利,原告眼睁睁地看着别人肆意地侵犯其权利而无可奈何,而被告可能滥用该撤销程序达到继续侵权或拖延诉讼的目的,即使原告几年后胜诉了,但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这既违背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我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不符合当前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潮流。所以,基于此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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