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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政准则》中关于作风建设的规定
可以说,《廉政准则》的每一条和每一项都与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密切相关,但最直接和直观规范作风行为的条款主要是两条,一是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这一条里列举了五项“不准”的具体行为。这五项规定的要求虽然是直接的作风建设问题,但它是以反对奢侈浪费作为分类依据的;二是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在第八条中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分别是: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家庭美德的活动。这里重点讨论两个问题。
1. 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这是比较纯粹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风表现。婚丧喜庆有典礼和搞仪式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中华是有几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典礼和仪式是几千年的传统,本身无可非议。但是,应当看到,领导干部不是一个“个人”,而是以权力的掌控者和行使者的身份出现于社会生活的,他的道德和作风表现如果出现瑕疵,就失去了人民群众对他的信任,继而,党和政府的信誉也会受到贬损。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根据这项规定,即使不是大操大办,如果利用婚丧喜庆来敛财,也是违反纪律的。
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风表现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好的作风可以带动党风政风和民风的好转,坏的作风不仅会败坏整个社会风气,还可能毁掉一批人。在我们的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他们带领人民群众创造着,延续和发展着。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表现影响着社会的人文,其他社会成员会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现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不正,就可能造就出一个地方的庸俗文化甚至腐败文化。黑龙江发生的田韩腐败窝案串案,湖南郴州的集体腐败案,充分诠释了这个道理。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而忽视党和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放纵自己的作风表现。
2.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普通公民违反道德,更多的是受舆论的谴责,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则可能受到纪律责任的追究。有人认为这样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似乎过于严厉了。事实上,这恰恰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爱护,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很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人民群众的怨恨,久而久之必然酿成大的问题。把道德问题纪律化,即使真正处理违纪行为人的过程操作起来比较难,违纪证据不好收集,但它仍然可以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我们从一些因职务犯罪被判了重刑甚至死刑的公职人员的忏悔中可以看出,相当多的人抱怨,本来他们自己的作风表现已经很恶劣,公众形象已经很差的时候,组织上和他们周围的人没有一个对他提出批评或是提醒,否则他就不会一点点走向不归之路。所以,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注重良好作风的养成,注重道德的表现和树立公众形象,只有防微杜渐,才不至于滑入腐败的泥潭。
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西方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比我们要求得更严,处罚也更认真。德国的一位国防部长因为私事顺便搭乘了军用飞机,被披露后,他就不得不辞职;还有一位德国的州议员,成为联邦议员后,约集了几个同事在工作时间帮助他搬家,也被迫辞职;香港广播处处长朱某某下班后手挽着一个妖艳的女郎步出卡拉OK厅,媒体曝光后他不得不引羞辞职。因为德国和我国香港的公职人员制度绝不允许在道德上有瑕疵。
很多事实告诉我们,贪婪和道德堕落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很难想象一个根本不注重公众形象,热衷于灯红酒绿,沉迷于声色犬马的干部还能够保持廉洁。正因为如此,中央才认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廉政准则》才把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问题作为廉洁从政的内容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