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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权利保障是得以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
宪首先涉及的是宪法的基本原理,而基本原理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关于宪法产生的问题。我们知道,宪法虽然现在是一个重要而基础的部门,但其产生却只是近几百年的事情,较之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如、等,要晚得多。宪法产生前,专制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言出即法,率性而为,而其本身却不受约束。美国法家博登海默在论述此问题时说:“某一天,他(指专制君主)会因为一个人偷了一匹马而判他死刑;而次日他却会宣判另一个偷马贼无罪,因为当该贼被带到他面前时告诉了他一个逗人发笑的故事。”我国古代关于法律的统治工具观也有较多表述,《韩非子·八经篇》所谓“设法度以齐民”,《管子·明法》中有“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在封建专制时代,国家权力的基础是暴力,所谓“马上得天下”,权力的取得是所谓神的意志,即“君权神授”。人民是王权、神权的附庸,即使有一点点权利,那也只是君主的恩赐。
西方的人文主义思想在经历了长期的中世纪神学统治之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人文主义者看来,人不再是匍匐在上帝脚下的可怜的被造物,而是上帝创造的杰作,世间最为宝贵的生灵。洛克主张,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地位来源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人不可剥夺让与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和委托,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卢梭认为,国家就是人们之间缔结的一项契约,根据此项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国家,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这个政治国家,从而置身于政府之下,以便他们的自然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这即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专制制度下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得到彻底的颠覆,人权原则得到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得以产生。
宪法、宪政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重大成果,是人类智慧的凝结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形式。而这一政治法律文明的起始点就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离开了这一点,宪法只能沦落为一种压制的工具,其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等无从谈起。
二、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主要目的
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要讲述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是宪法的主要目的。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一切政治结合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权利。一切政治运作的最终表现,都是实现人的权利。一切政治制度的最终内容,都是展示人的权利。一切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都判断于现实中的人的权利。”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基本要素和最终目的。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因此.正是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才产生了宪法,并进而实行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