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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本权利保障:宪法学教学的主线学毕业(3)

2014-03-16 01:08
导读:主义 国家的当然也应把基本人权保障作为其基本原则。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通过人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性的充

  主义国家的当然也应把基本人权保障作为其基本原则。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通过人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性的充分发挥。所以、共产主义的实质是对人的最大关怀,应当充分肯定人性、人道、人格、人权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因此,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基本权利保障是国家机构权力运作机制设计的出发点

  国家机构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占有重要篇幅,是宪核心内容之一,其组成和运作也非常复杂,各国都有差异,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机构。尽管其外在形式千差万别,但都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要以较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依归。我们知道,在宪法制定之初,在宪政实行之始,制宪者们就费尽心机想设计出一套良好的国家权力运作体制和机制,以使政府充分发挥作用,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服务。

  制宪者们认识到,政府权力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权力对自由起着基本保障作用,如果没有政府,那么社会就处于自然状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会受到成员的彼此伤害;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潜在的最大威胁,如果政府权力过大而又不受制约,可以以临时的命令和专断的意志来进行统治,那么它就将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社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糟糕的状态。英国阿克顿爵士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宪法的起源上看,人们制定宪法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所以,宪法又可以称作“限法”,宪政又叫做“限政”。自由、权利欲得保障,必须约束可能对自由形成主要侵犯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制宪之初,就有了权力制约和平衡原则,国家权力有分工,有制约和平衡,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占据压倒性的地位。继而又产生了“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等理论和原则,国家权力被明确列出,在宪法的规范下运行,政府违法必须承担责任。在几百年的宪政实践中,还逐步建立了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政府制度,等等,从权力的产生到运作,都有了较为科学、完备的体制和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四、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解释、修改的依据

  宪法文本在宪政实施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进步,自身也存在需要不断解释、修改的问题。这些宪法本身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宪法学要研究的问题。那么,我们解释、修改宪法要依据什么样的原则?回答是:同样要依据基本权利保障这个原则。只有在坚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样一个原则下,科学界定模糊内容,去除不合时宜的宪法条文,不断加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宪法才能与人民水乳交融,人民才会为捍卫宪法而奋斗。例如,美国宪法在通过之初,就增加了l0条权利法案,之后又通过违宪审查,以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宪法解释)宣布了数百件州和联邦法律的违宪,并为保障公民权利、捍卫宪法精神先后通过了多条修正案,从而保证了宪法的贯彻实施,历经二百多年而不衰。法国宪法只比美国宪法晚数年,虽历经五次共和,但每次制宪都以《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指南。我国宪法在经历了诸多波折后,现行宪法在修改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措施逐步完善。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由此可见,宪法在解释、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原则,否则,就会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基本权利保障贯穿了宪法学的始终,是宪法学庞杂内容的内在主线。把握住了这条主线,我们才能深刻认识宪法的目的、国家权力的来源等基本理论问题,才能深刻理解国家权力运作体制、机制背后所依据的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宪法本身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我们知道,法学的使命不仅仅是培养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巧的工匠,其终极目标是培养具有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的现代公民。尤其是宪法学课程,“不仅要培养以后在法学院或者法学研究所进行宪法学科研、教学的人才,而且要培养在法院、院、司法机关、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并谙熟宪法的人才,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岗位和职位上运用权力并具有依宪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的人才,以及在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中工作、具有宪法意识的人才”。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仅仅只是熟悉法律,掌握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正义之心荒芜,真善之举匮乏,那么这就是法学教育的失败。因此,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基本权利保障这个主线,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学的内容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学生掌握宪法、宪政的精髓,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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