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学毕业论文(3)
2014-03-23 01:26
导读:2.破产免责制度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于人已无法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就是破产免责。免责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的
2.破产免责制度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于人已无法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就是破产免责。免责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其目的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偿还以往的债务,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可积极参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而企业的法人资格是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终结的,法人资格一旦结束,就没有能力偿还剩余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免责制度在有限责任面前完全无法实施,所以在新的破产法中应根据债务人的清偿范围规定一个最后免责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债务人可以减少债务的压力,以重新规划日后的生活,重新发展。
3.债务清偿计划制度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都规定了相似的债务清偿计划制度,它是对破产免责制度的补充。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产人未来的消费水平,也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以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在英国的法院中对个人债务破产制定了财产命令程序,即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让其制定一个在将来的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期付款的计划,债务人可以根据计划在该限度内进行清偿,剩余债务则不需清偿。但有些国家对申请这一程序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只有出于诚信,债务不超过一定的限度,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才能援引该程序。
4.复权与人格破产制度
复权制度是指允许破产人在破产后的一段时间内改变其破产人的身份,恢复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我国宜采取复权制度中的申请复权主义,因为在我国破产惩戒机制尚处于未成熟阶段,采取申请复权主义更为权威、安全。关于解除人格破产的期限,在香港,以前从未破产的人士可于破产5年后解除破产,曾破产多于一次的人士可于破产3年后解除破产。在加拿大,申请清洗记录由3年改为1年。在我国,此期限不宜太短,否则难以达到惩戒破产人的效果。人格破产源于法国破产法,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有学者认为自然人人格破产表现为其在生活消费、行动自由和社会权利上受到限制。人格破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惩戒主义。
(二)个人破产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全面建构个人信用工程
从整治社会信用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很大程度上与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一方面,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强化信用观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
2.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
通过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划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清楚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
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同时也可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我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对于实行个人破产来说已经初步完成了制度上的准备工作。
3.营造一个有利破产制度实施的
破产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需要一定的文化心理氛围与之相容,如果缺少了这个环境就会导致实施中的障碍。从我国破产法律颁布十年来的情况看,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文化心理氛围。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就是倾家荡产,所以当事人十分惧怕破产。务必要采取各种手段来纠正对破产的错误认识,打击利用破产进行的犯罪活动,给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4.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旅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与之相协调。例如,在当前破产中遇到的诸如失业、医疗、养老、公伤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中,尤以职工失业保障问题最为突出。在当前失业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对此不予重视,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失业者生活加以保证,就会妨害破产法律的顺利实施。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