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

2014-03-23 01:2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关键词]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  规制

  [关键词]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  规制

  [论文摘要]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公用企业是通过网络提供传统服务的产业如电信.、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具有自然限制竞争的特征,习惯上称其为公用事业(Publicutilities)。虽然我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从学角度看其性质仍属于自然限制竞争,但是其形成和发展有别于西方。其产生源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对曾经深度受压迫的广大劳动者的呵护而其形成则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八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部门利益.行业利益膨胀,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一、我国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为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独占企业强制交易、搭售、索取高价、提出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如电信公司搭售维修服务.报刊强制收取话费预付款、抵押金.天然气公司措售燃气具,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措售计量表、实行底度收费方式.滥收费用.公司与其他企业.单位联合强制保险等等:另外.拒绝交易、排他性交易也已经出现。而涉及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规范较少.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国家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构成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存在也成就规制的迫切性。

  二,我国规制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问题

  1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规制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制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时.都有与时俱进的规制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而中国的公用企业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个条款.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在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环节实施规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八、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而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的功能混杂一体。

  2缺乏充分的信息系统

  在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诸如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部门或刚愎自用.或另有他谋.总是不愿意广开言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3.市民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我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其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这种社会秩序体系和自主意识能够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对社会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侵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都有所增强。但是.在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自然限制竞争面前.围绕着“市场”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市民权利意识却停滞不前。

  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迅速推动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震慑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盘剥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竞争经营者。但是我国消费者运动起步较晚.消费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各级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经验不足.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作用,也还没有显示出对于限制竞争经济力量的威慑力。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在规制我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应做到明确法律规制目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上一篇:浅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