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要: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内部证券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所掌握的内部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它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危害了证券的健康、顺利发展,损害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的绝大多数和地区,都将禁止内幕交易作为其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论文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责任
一、关于内幕信息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可见,衡量一个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主要有三个标准:只有内幕人员知悉;尚未公开;信息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任何信息一旦被公开披露,便由内幕走向公开,内幕人员利用这种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就成为法律所容许的行为。因此,构成内幕信息的,应属于在没有公开披露,一般投资者无法平等获取的信息。那么如何认定信息是否已经公开,依西方有效市场理论,只有当某一信息溶入到证券价格当中,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时,才算公开。一般认为信息公开的标准有三个:(1)全国性的媒介上公布该信息;(2)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3)市场消化了该信息,即市场对该信息已作出反应。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重大信息会影响到股东决定是否按现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比如,公司减少股息的决定属于重大信息。此处的重大标准略不同于股票发行时的重大标准。例如,按照发行披露的规则,发行人不得提到其所拥有的尚不明确的矿藏。而就内幕交易而言,发行人必须披露有关矿藏,即便公司并不确定该矿藏是否可开采,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美国法律界定的内幕信息指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的事实资料,包括公司董事会重要决议、公司增资、减资、证券发行与包销、股份分割、年息和红利分配、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或接受转让、停止营业、公司合并、解散、新产品或新技术的产业化、固定资产得失变更、证券上市或终止上市、破产或和解、公司重整、股权变动、重要灾害事实发生、公司涉讼纠纷、公司涉讼案件败诉及公司预期赢利变化等。非公开的标准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分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后,即使超过法定时限未公开分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英国将内幕信息定义为“未公开的股价敏感信息”,规定内幕信息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与特定证券或其发行人有关;(2)必须是确定或准确的;(3)尚未公开;(4)一经公开对证券的价格或价值有显著影响。上述条件只是框架性的,具体细节交由法院作个案解释。关于内幕信息的不确定性,由于难以判断而遭受很大批评。为此,《刑事法》列举了必须公开信息的不完全清单:(1)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令为通知投资者及其投资顾问所必须公布的信息;(2)根据相关法令必须交置公众检查的财务记录;(3)能够为参与交易的当事方轻易获得的信息;(4)衍生自公开信息的信息。考虑到信息对现有证券价格影响的复杂性,《刑事审判法》并没有对“显著影响”制定相应标准,而交由个案判定。
证交法关于内幕信息的构成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尚未公开”和“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何谓“尚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信息一旦被公开披露,便由内幕走向公开,内幕人员利用这种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应为法律所容许的行为。因此,构成内幕信息的信息必须是属于处在还没有公开披露、一般投资者无法平等获取状态的信息,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证券立法共同认可的准则。至于信息公开的时间或场合的具体标准,台湾的惯例是经过10个营业日,内幕人员须等消息公布后第11个营业日开始,才可以安全地买卖相关公司的股票。比较而言,台湾的做法较具合理性。与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早有思想准备不同,普通投资者面对内幕信息的公布短时间内可能难以立即作出反应,基于此,某项信息公开与否,不仅要看公司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全国性新闻媒介公开了此消息,而且还必须要对市场产生有效影响,即只有在市场对信息公开作出反应或经过合理时间证明市场已经消化了这些信息后,那些事前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才可以进行证券交易。台湾要求内幕人员须等到消息公布后的第11个营业日才可买卖股票的限制较之大陆以新闻媒介公布与否为标准的做法,更有利于保证广大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分析、消化消息,从而与内幕人员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证券交易。何谓“重大信息”或“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如前所述,内幕信息必须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仅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一般性、不具一定影响力的信息亦非内幕信息。换言之,内幕信息必须具有重要性。相对于我国大陆对“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采用列举的立法方式。台湾则对“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的消息”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方式。
二、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各国立法有两种观点:欧盟和日本是从内幕人的不同类别来规定内幕交易的形态;美国和德国是从行为形态的差异来规定利用内幕信息的不同形式。内幕交易行为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3)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件:其一。存在着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据此,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应该包括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