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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内幕交易的责任
(一)责任和刑事责任
综观各国立法,内幕交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处罚相当严厉。
美国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可处以相当于所得利益或所避免损失3倍的罚款。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违法进行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判处5一lO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非自然人(如公司、等),可判处150万美元的罚金,对其负贵人可同时给予10o万美元以下或3倍于其受益金额的罚款。
加拿大各省的证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规定,内部人员没有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要受刑事制裁。安大略省的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与发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都不能在知晓该发行公司事务的重大事实和变化,且知道此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买卖发行公司的证券。违反该法,适用包含在一般罪项中的刑事处罚。在英国治安法庭(Magistrate’sCourt)遭受内幕交易指控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最高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罚金,单处或并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在巡回刑事法院(CrownCoutr)受诉的行为人则将被处以罚金,单处或并处7年以下的监禁。德国的立法者选择以刑事责任作为惩治内幕交易的支柱,德国法律对内幕交易最高可处5年监禁和相关罚金。虽然德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由股东提起内幕交易的私人诉讼,但实践中已有法院受理私人提起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诉讼。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香港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有别于英国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它并不认定内幕交易为刑事罪行。然而根据该条例的第29条,审裁处可以将其命令向高等法院登记并使之成为高等法院的命令,而违反命令本身就是可能导致入狱的罪行。
证交法对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也订有实质性的条款,该法第175条明定,凡违反第157条之第1款规定而进行内幕交易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此外。该法第179条还规定:“法人违反本法之规定者,依本章各条之规定处罚其行为之负责人。”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和一般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利益,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处罚的手段加以制裁。实践也证明,只有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我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加以处罚。可见,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是颇为严厉的。行政责任是目前我国追究内幕交易者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第180条则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见,我国对内幕交易处以较严厉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