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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学(2)

2014-03-19 01:34
导读: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信息。这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有关交易。如果行为人仅知晓内幕信息,但没有从事任何证

  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信息。这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有关交易。如果行为人仅知晓内幕信息,但没有从事任何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内幕交易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这是内幕交易的最终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了 该信息,但并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虽进行了有关证券交易,但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则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关于内幕交易的责任

  (一)责任和刑事责任
  综观各国立法,内幕交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处罚相当严厉。
  美国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可处以相当于所得利益或所避免损失3倍的罚款。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违法进行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判处5一lO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非自然人(如公司、等),可判处150万美元的罚金,对其负贵人可同时给予10o万美元以下或3倍于其受益金额的罚款。
  加拿大各省的证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规定,内部人员没有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要受刑事制裁。安大略省的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与发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都不能在知晓该发行公司事务的重大事实和变化,且知道此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买卖发行公司的证券。违反该法,适用包含在一般罪项中的刑事处罚。在英国治安法庭(Magistrate’sCourt)遭受内幕交易指控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最高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罚金,单处或并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在巡回刑事法院(CrownCoutr)受诉的行为人则将被处以罚金,单处或并处7年以下的监禁。德国的立法者选择以刑事责任作为惩治内幕交易的支柱,德国法律对内幕交易最高可处5年监禁和相关罚金。虽然德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由股东提起内幕交易的私人诉讼,但实践中已有法院受理私人提起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诉讼。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香港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有别于英国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它并不认定内幕交易为刑事罪行。然而根据该条例的第29条,审裁处可以将其命令向高等法院登记并使之成为高等法院的命令,而违反命令本身就是可能导致入狱的罪行。
  证交法对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也订有实质性的条款,该法第175条明定,凡违反第157条之第1款规定而进行内幕交易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此外。该法第179条还规定:“法人违反本法之规定者,依本章各条之规定处罚其行为之负责人。”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和一般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利益,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处罚的手段加以制裁。实践也证明,只有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我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加以处罚。可见,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是颇为严厉的。行政责任是目前我国追究内幕交易者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第180条则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见,我国对内幕交易处以较严厉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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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各国证券立法均多有回避,规定的甚少。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的证券交易是在公开市场上通过证券经纪人完成的,交易双方一般没有直接的联系。交易者向经纪人发出的指令只有价格、数额和时间限制等几项简单的内容,能否成交要靠市场上众多交易者的集合竞价和电脑的自动撮合。而且,证券交易参与者甚众,买卖颇为频繁,证券换手率颇高,因而难以证明内幕交易行为直接的和真正的受害者,并且由于证券价格瞬息万变,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又错综复杂,难以确定。因而就会难以计算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内幕交易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内幕交易者请求赔偿。如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内幕交易者应当在消息公开前买进、卖出该股票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的差额的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交易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交易之人的请求,将现任限额提高三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大股东对其所持有股票于买进6个月后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买人。其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如不提出该项请求,公司股东可以代为行使请求权。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了行政责任,只在第207条间接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重行轻民”的作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得不到基本的民事赔偿,也使内幕交易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而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在美国、英国却十分普遍。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缺位是我国《证券法》修改时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如果先对内幕交易者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或罚金,可能造成相反交易人合法权益失去客观保障,这也违背禁止内幕交易立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初衷。完善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必须注意三种责任间的协调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优先考虑民事责任,使善意相反交易人所受损失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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